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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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7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4年01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精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42343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 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大全(2014版)(总第七版)》收录283个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四个效力层级;此外,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2个指导性案例:设置常规目录和拼音索引,双重检索,查找便捷:精选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逐条加注条旨,言简意赅。依托我社权威出版物,提供超值免费专业法规增值服务。
目  录
拼音索引
宪法及相关法
(一)宪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
(三)立法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
(五)国家赔偿

民法商法
(一)总类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知识产权
(五)婚姻、继承、收养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百零九条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一十条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人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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