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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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32
  • 字 数:571000
  • 印刷时间:2010年03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121104275
  • 丛书名:2010年司考之路系列
作者: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 主编,罗翔 编著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年03月 
编辑推荐
司考名师辅导经验总结 追踪司考改革新动向,精彩授课内容书面展示 引领应试复习高效化,考点结构·重点法条·理论解析·真题演练。 
内容简介
本系列图书由最著名的教育培训机构——新东方的数位专家级培训教师亲自执笔,严格依据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从考生备考的角度思考,打破当前司法考试教材内容陈腐、材料古旧的弊端,以独特犀利的视角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全面、最清晰的解读,促使考生能迅速顺利的通过考试,使本系列教材更贴近司法考试命题思路。本书从重点内容讲解、重点法条解读、历年真题剖析三个方面,详细解读了在历年司法考试中刑法的重点、难点及常考知识点,并对以后的考试进行了预测。
作者简介
罗翔,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新东方北斗星培训学校司法考试研究中心《刑法》资深辅导专家。司考的重点、难点、考点把握全面、准确,善于在课堂上诱导学生深刻理解及记忆《刑法》知识点。授课诙谐幽默,富有激情,擅长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深受学生好评。
目  录
第一讲 刑法的基本知识
 考点一 刑法的含义与解释
 考点二 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三 罪刑相适应原则
 考点四 刑法的空间效力
 考点五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讲 犯罪的基本概念
 考点一 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考点二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
第三讲 构成要件该当性
 考点一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本概念
 考点二 行为主体
 考点三 危害行为中的不作为犯
 考点四 危害结果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讲 刑法的基本知识
  考点二 罪刑法定原则
  重点法条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考点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对于这个考点,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含义
根据《刑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罪刑法定的积极方面,即有罪必罚;其二是罪刑法定的消极方面,即无罪不罚。我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实指的是罪刑法定的消极方面。当然,学界对罪刑法定的积极方面一直持批评态度,因为这种规定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的精神。事实上,大部分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国家都只有消极方面,而无积极方面。但是我国刑法既然有这种规定,考生就必须注意。考试考的是应用刑法,而非批判刑法。另外,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将“罪刑法定”原则写成“罪行法定”原则,“罪刑”与“罪行”是刑法中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这在司法考试曾经出现过。
  (二)理论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依据有三个来源:其一是三权分立学说;其二是心理强制说;其三是自然法思想。根据三权分立学说,国家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要保持分立与制衡。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制定刑法,只能适用刑法,不能超越刑法作类推解释。根据心理强制说,人皆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因此法律应当事先公之于世,使公民形成合理预期,告诉公民犯罪的后果,抑制民众犯罪的冲动,法律不应过于含糊,应当尽量明确,同时法律不应该追溯既往。根据自然法思想,刑法本身应该是善法,不得制定不合理的刑法,不得规定残酷不人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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