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共用地的环境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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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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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10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99088
作者:文黎照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内容简介

  本书以英国共用地的环境治理为研究对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至今仍有55万公顷的共用地幸存,它既是英国历史文化的传统载体,又是多种珍贵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泥碳储量位列全球第十位,因此88%被规划为国家公园、特殊科学价值地、特殊保护区等。同时英国的共用地上权属非常复杂,既有私人保有权,也有共同使用权,还有公众通行权。在不同权属之间,在财产权与环境保护之间总是发生冲突,为了实现共用地的环境保护目标,英国通过立法赋予自治组织法人团体地位,要求自治组织在考虑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共用地管理规则,包括自然保护和风景保护、公众通行权、历史遗迹等,同时与环保机构签订环境管理协议,鼓励相关权利人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共用地,如减少放牧并获得相应补偿。这些对于我们处理财产权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及公众共用物的环境治理,具有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作者简介

  文黎照,现任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E&E研究中心研究员。201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获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赴美国佛蒙特法学院交流访问,主要研究成果有《印度2010绿色法庭法评介》《以人本主义重建环境法的基础理论》《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规制》《替代性恢复在环境损害案件中的尝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与解释》,Latest Developmentsin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NGOs in China等。

目  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三、选题意义
四、研究综述
第一章英国的共用地
第一节共用地的概念
一、英国的共用地
二、英国的土地保有制
第二节共用地的历史
一、英国共用地的由来
二、共用地的种类
第三节共用地的功能
一、历史遗迹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公众共用物是我在多年的研究中发掘、并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东西或事物(包括财产、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等);环境保护中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基本上属于公众共用物,包括不具有排他性的、公众可以共用的大气、土地、草原、森林、山岭、沙漠、海洋河流湖泊等天然环境(资源)因素,以及不具有排他性、公众可以共用的街道、广场、道路、公园、海滨、河岸、风景名胜等人为环境因素。公众共用物是人类最需要的基础物资,然而也是“理性经济人”关心最少、以私法和公法为代表的传统法学研究得最少的领域,我国学界也对之研究甚少。为此,2013年我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提出了当代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这一题目。
  通过文献分析,发现我国法学界主要是在研究公共利益、民法上的公共财产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公物时,偶尔涉及公众共用物,但很少关注和区别公众共用物的非排他性等特点。有些学者或论文往往将公众共用物与民法物权法中的不动产(国家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行政法上的政府专用公物混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公众共用物的研究,往往将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使用权与具有排他性的国家主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物权(包括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私人财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等)等混在一起,重视排他性的产权或物权的确权,轻视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确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从法律上确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包括公众环境权)和建立公众共用物的公益诉讼制度(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此外,学界也很少将公众共用物与环境(自然资源)联系起来、将公众共用物的作用与环境资源的作用联系起来、将公众共用物的保护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将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与环境资源法律联系起来。
  因此,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这一课题的研究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文黎照博士作为该课题组的成员,承担国外公众共用物的研究工作,这不仅有助于理清概念,也有助于了解国外的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相关立法和经验。
  例如,对于英文中的common或commons,许多学者(尤其是法学家)将其译为公有、公共、公共所有(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或公物,例如:中国学界将哈丁论文Tragedy of the commons翻译成“公有地的悲剧”、“公地悲剧”或“公有资源的悲剧”,将common property译为公有财产;将奥斯特罗姆在1990年出版的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action一书译为《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将该书中的commons 译成公共事务,将Common-pool Resources(简称CPR)译为“公有池塘资源”、“公共池塘资源”。那么common一词的含义究竟为何?恐怕只有回归到原始的语境,才能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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