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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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08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76881
作者: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编辑推荐

  1961年斯坦福大学出版社的经典书籍,重印10次以上,在美国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重要影响,其内容和观点在法学作品中屡屡被引用。

  中文世界*本系统介绍普通法司法推理的著作。孙海波老师结缘瓦瑟斯特罗姆教授,严谨细致地翻译本书。

  无论是从事理论学习和研究的学者、学生,还是投身于司法一线的法官、律师等实务人员,都可以打开这本书,它会带来一种别样的知识愉悦和惊喜。

 
内容简介

  本书近一半的篇幅都在讨论先例(precedent)及衡平(equity)在司法裁决中的作用,而这可能会激发起那些法律初学者的兴趣。更令人兴奋同时也更具争议性的是余下几章的讨论,这几章讨论了法官在多大程度上可能使用一种演绎性程序来裁决法律纠纷,也讨论了两种功利主义(*的功利主义和有限的功利主义)与各种可能的司法裁决程序之间的关系,此外还讨论了作者自己比较推崇的那种可供适用的司法裁决程序。在结论那一章中,他极力主张法院应使用一种二阶证明程序(two-level procedure of justification)。这无异于主张一种理性的裁决程序既是可能的也是可欲的。一个古老而坚实的哲学传统——它该传统明确地称颂理性论证的成效和开明行为的价值——要求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来自于莱曼·艾伦《走近<法官如何裁判>》,莱曼·艾伦,[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

作者简介

  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1936- ),曾任塔斯克基大学艺术与科学学院院长,以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法学教授,现为加州大学圣克鲁兹分校哲学系荣休教授。他在种族歧视以及当代其他许多道德问题上著述甚多,代表性的有《战争与道德性》(War and Morality,沃兹沃思出版社1970年版)、《哲学与社会问题:五个研究》(Philosophy and Social Issues: Five Studies,圣母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以及《今日之道德难题》(Today's Moral Problems,麦克米伦出版社1985年版),等等。

  译者简介

  孙海波,江苏徐州人,北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主要研究法哲学、比较法与法律方法,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译有《法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目  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一种演绎程序的可能性
  演绎性理论及其批评者
  对批评者的一些批评
  第三章 关于先例原则的一些经典性讨论
  先例原则重述
  第四章 先例
  遵循先例原则的主要理由
  遵循先例原则的次要理由
  结论
  第五章 衡平
  一种衡平性裁决程序
  特殊的正义理论
  修正的特殊正义理论
前  言

  道义与效率,逻辑与正义:两难之下法官该何去何从?

  演绎性程序有助于案件的裁判吗?

  遵循先例与衡平裁判,二者谁更代表正义?

  法律是否允许法官成为一个功利主义者?

  瓦瑟斯特罗姆教授将带领我们理性思考法律最重要的事业

  ——法官如何裁判

媒体评论

  “瓦瑟斯特罗姆教授对许多古老司法裁决理论的重估,使得这些枯木再度逢春。他十分清晰地提出了一种能够决定某种司法裁决程序是否妥当的观点,同时还提供了一种评价特定裁决结论的方式。通过这些极富建设性的洞见,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评价司法裁决的真实情况。”

                                           ——劳埃德·魏因勒伯,哈佛法律评论

  “这本书对于法哲学的发展具有原创性的价值和贡献,所有研习司法裁判的学生都应该认真阅读它。”

                                           ——纽约大学法律评论

  “一部论证缜密的上乘之作,以传统哲学的语调探讨了法院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程序的优劣。”

                                           ——美国律师协会杂志

  “本书对既有裁判程序的分析,以及它所提出的诱人解决方案,都是十分令人振奋的。”

                                           ——马尔科姆·麦克唐纳,西南社会科学季刊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在十九世纪初期,塞缪尔•约翰•比米什博士在爱尔兰的科克郡拥有好几处房产。他有两个儿子,老大叫萨缪尔•斯韦恩•比米什,他是一名牧师,老二叫本杰明•斯韦恩•比米什。1831年老大爱上了一位叫伊莎贝拉•弗雷泽的年轻姑娘。出于一些不为人知的原因,他想和这位姑娘结婚却无法获得自己父亲的同意。因此,这对年轻的小情侣采取了一种常见的办法(与今天相比,当剥夺继承权是一种婚事遭到父母反对的更为严厉和常见的后果时,人们往往会走这条路)秘密地成了婚。这场婚礼举行的是如此地秘密,以至于事实上只有他们两个人出席(他们俩原本就是这么打算的),这位新郎利用自己牧师的身份主持和参加了婚礼仪式。许多年以后,塞缪尔•约翰•比米什博士和萨缪尔•斯韦恩•比米什牧师都相继去世了,亨利•艾伯特•比米什——那场秘密婚姻的长子,同时他也是塞缪尔•约翰•比米什博士的长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祖父的房产。他的这一请求却遭到了叔叔杰明•斯韦恩•比米什的反对。他叔叔向法庭提出的理由十分简单,认为哥哥和伊莎贝拉之间的那场最初婚姻是无效的,因为他们俩并不是在一个牧师(该牧师不能是新郎)的主持下完婚的。根据英国的普通法这场婚姻是无效的,亨利•艾伯特相应地也就成了一个非婚生子(illegitimate child),他因此无权要求继承任何房产。

  对于门外汉来说,这个案件的事实似乎有些让人难以置信。当客户成功地以一种不同寻常的和意想不到的方式使律师们陷入困境时,而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律师面对这个案件事实才会感到紧张不安。门外汉和律师或许都会意外地(如果不是震惊的话)发现眼前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新案件,事实上对此已经存在着一个先例。就在二十年前,同一个法院(也就是上议院)已经对同样的问题(identical question)做出了裁决。在“女王诉米利斯”(The Queen v. Millis)一案中,人们普遍认为上议院已经很严肃地宣布了以这种秘密方式所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

  下面是从大法官(坎贝尔勋爵)在“比米什诉比米什”(Beamish v. Beamish)一案的判决意见中摘录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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