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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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9年07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1511217636
作者:本社 编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内容简介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E20053 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5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6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7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8试验与验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
2 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
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3 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
4 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材料设备管理
3.3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
4.1 一般规定
4.2 引入管
4.3 室内燃气管道
5 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
5.1 一般规定
5.2 燃气计量表
5.3 家用燃气计量表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
  3.1.2 从事燃气钢质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六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
  3.1.3 从事燃气铜管钎焊焊接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4 从事燃气管道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5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必须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1.6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1.7 在质量检验中,根据检验项目的重要性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不应低于80%,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1.8 工程完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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