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研究:从借鉴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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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10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88607
作者:吴东镐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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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是指因国家违法的行政作用而受损害的国民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从而使其受害的权益在金钱上得以补偿的制度。过去,我们仅仅将公务员的合法行为视为国家的行为,而把公务员的违法行为排除在国家行为之外,于是,国家并不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负赔偿责任,公务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只能由该公务员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简介
本书在系统阐述中韩两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情况及基本内容、特征的基础上,对两国国家赔偿具体制度作了分析比较,即采取以我国的具体制度内容作为论述的主线,以韩国的相关论述的为辅线,先详细阐述我国具体制度及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考察韩国相关的理论及实践情况,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出一些可借鉴的内容。
作者简介
吴东镐,1971年7月生,吉林汪清人。1998年毕业于延边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法学研究科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法学家》《行政法学研究》《韩国地方自治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多篇。
目  录
序论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章 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特征
一、中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背景与宪法根据
二、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
三、国家赔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韩国国家赔偿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违法行为所致损害赔偿制度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赔偿标准
四、赔偿程序
第二节 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所致损害赔偿制度
一、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
二、免责事由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特征
  国家放任在其执行公共任务过程中实施的对个人的违法侵害,等于侵犯国民每个人稳定的生活。因此,由国家赔偿该损害从而救济被害者是以财产权等基本权保障为内容的当今法治国家理所当然的事情。
  中国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已明确规定国家赔偿责任,但由于错误的决策并未走上法治国家之路,而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出台改革开放政策与法制国家的重建,国家赔偿立法才被提到议事日程。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的制定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中国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时间上虽在世界发达国家之后,但由于它汲取外国有用的经验,并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力图刻画出其特征,因此,可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赔偿制度。本书主要探讨中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背景与宪法根据以及其基本内容。
  一、中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背景与宪法根据
  (一)立法背景
  1.国家赔偿立法必要性认识
  在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上成为其主观基础的是,世界视角上对国家赔偿立法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思考,以及适应时代发展的切实的立法必要性认识。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制定国家赔偿法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于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作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必须予以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1986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又对国家赔偿作了进一步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分散凌乱,相互之间不够协调,有矛盾之处;而且,由于这些规定都是从各个部门法的角度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所以,缺乏共同遵循的原则,其效力也只及于某一领域。另外,这些规定由于只是涉及国家赔偿责任,所以大多是点到为止,极其原则,没有相应的实际操作所需的大量具体法律规定。所以终究适用起来很不方便,且容易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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