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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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9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96091
作者:张兴祥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内容简介
本书首先介绍了中美两国破产法制的演变与特点,进而从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管理人及相关程序参与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跨境破产这九个方面对中美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张兴祥,美国耶鲁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曾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作多年,从事《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多部重要立法、文件的起草、研究工作,独著《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
目  录
导论 中美两国破产法制的演变与特点
一、中国破产法制的演变与特点
二、美国破产法制的演变与特点
第一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第一节 破产能力
一、破产能力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二、中国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
三、美国法中对破产能力的规定
第二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的概念
二、中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三、美国法对破产申请没有“破产原因”的要求
第三节 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本章主要介绍破产开始的要件,包括破产能力、破产原因和破产申请等,阐述中美两国破产法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不同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第一节 破产能力
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其所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各国通常会基于社会政策和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破产法中以破产能力的形式来限定破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让仅具有相应资格的主体能够适用破产程序来解决其债务无法全额清偿的问题。
一、破产能力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破产能力是破产开始的主体要件,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主体资格,即民事主体可依法成为破产的主体资格。从广义上看,破产能力不但包括破产清算能力,还包括破产和解能力和破产重整能力。从狭义上看,破产能力仅指破产清算的能力。破产能力的主要意义在于它构成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不得依破产程序清偿债务。
破产能力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商人破产模式,即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而非全体民商事主体,只有从事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不能清偿债务时,可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非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仍适用民事执行程序解决。它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明确规定了只有具备商人身份的人才能适用破产法。采用此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为立法受法国法律影响较深的国家,在立法上通常将破产制度规定于商法典中,而不是作为独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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