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纬度看日本民法研究:30年、60年、1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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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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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8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64680
  • 丛书名:法学名篇小文丛
作者:(日)大村敦志 著,渠涛 等译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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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书了解日本民法研究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内容简介

  日本民法近30年来,以1998年时逢日本民法典实施100周年为节点,其前后的主流研究从解释论转向立法论,并分别通过单行法立法和对民法典修改对现行民法制度进行了大规模改造。特别是现在进行中的债法修改更是欲对日本民法进行可谓脱胎换骨的改造。本文正是以日本民法急剧变动的历史为背景,结合自身研究对日本民法学这段历史的立体素描。作者从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进入民法研究世界是在1982年,今年正好满30年。关于近30年日本民法的研究动向,作者曾经在2010年刊行的日本的杂志上对其特征做过总结。来中国时有几次作报告的机会,所以作者也想借此回顾一下自己30年来的研究历史,将自己研究过的问题分几个题目归纳总结并做进一步的探讨。当然,我个人所涉猎到的研究课题是有限的,自己的研究历程绝不能概括这30年日本民法学历史的整体。但是我想,通过考察一个学者在30年研究生活中曾对什么样的问题抱有过兴趣,或者可以看出这30年日本民法学界历史的一个侧面。作者主要的研究领域,按照所展开的先后是契约法、消费者法、亲族法、民法总论。从民法的体系考虑,本文将这次在北京作过的四个报告,以民法总论、契约法、侵权法、亲族法为序依次排列,作为我30年来对民法研究的些许感悟报告给中国学界,期望能够以此为契机,与中国的同行们展开更深入的交流。

作者简介

  大村敦志,日本民法学者,千叶县出生,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主要的研究领域,按照所展开的先后是契约法、消费者法、亲族法、民法总论。从民法的体系考虑,将这次在北京作过的四个报告,以民法总论、契约法、侵权法、亲族法为序依次排列。

目  录
第一部分 日本民法研究的30 年
——研究的对象
Ⅰ . 正论:民法典的意义、对象、编成
一、引言
二、民法典的对象与编成
三、民法和民法典的意义
四、结语
Ⅰ . 辅论:“关于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及其之后所想到的问

一、引言——题目的选定及其内容
二、“关于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的整体内容
三、“ 关于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的具体内容——民法与民法
典的各种形态
四、“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论文之后的研究
前  言
  本书是以一个民法学者的视角回顾日本民法典制定以来的民法研究史,以期揭示其特色所在。正如本书副标题“30 年、60 年、120 年”所示,本书考察立足于短期、中期、长期这三个节点,而这三个节点又正分别意味着日本民法学的过去、现在、未来。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Ⅰ . 辅论:“关于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及其之后所想到的问题
  一、引言——题目的选定及其内容
  此次有机会受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的邀请在这里作学术报告,我感到十分荣幸。我是第一次到中国来,在这里只能用日语发表我的报告,很不好意思。在接到邀请之后一直对究竟应该向此次大会提交什么样题目的报告而感到犹豫,后来渠涛先生建议,让我就以前发表过的“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这篇论文的内容准备报告。由此我遵照他的建议,在这里介绍一下这篇论文的主要内容。但是,该论文发表于1996 年,当时是为了配合纪念日本民法典成立实施100 周年而撰写的,实质上真正的撰写时间是在1995 年。从那时起已经过了10 个年头,现在的情况又有许多与当时不同,因此我今天的报告,首先综合介绍“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这篇论文的整体内容;其次具体介绍该文所讨论的问题以及讨论中得到的一些感悟;再次是“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这篇论文曾经有一个“结章”,但今天的报告中将这方面的内容省略,代之以介绍现在本人就相关课题正在关心的一些问题。
  二、“关于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的整体内容
  (一)“关于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的成就经纬
  “关于民法与民法典的思考”这篇论文是《民法研究》这一杂志创刊时的约稿。当时,该杂志的主编广中俊雄教授希望我写一篇与民法体系相关的文章,但是我所关心的问题是比民法体系更为基础的问题,即民法或民法典究竟为何物这种问题,于是便就此问题提出一些与以往不同的观点。
  当时作为“以往的观点”所设定的对象是以川岛武宜为代表的民法观。当时我的基本想法是对于民法为“资本主义社会= 经济的法”这种观点提出批判,其主要内容是想从重视“市民社会的法”这一侧面与其进行对话。因为我本人最关心的是如何由民法和民法典创建市民社会这一路径。从这层意义上说,它与川岛那种以经济为中心考虑民法的观点截然不同,可以说是要从政治思想的侧面来掌握民法。从结论上说,本人认为之所以需要具备民法典是要设置一个可以就“社会共同关心的事情res publica= 共和国(休戚与共——译者)”进行思考的场所,由此,所谓民法就应该是“社会构成原理constitution”。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观点并非是由我本人首创。星野英一教授在很早以前就曾经对川岛“轻视民法典”、“社会经济中心主义”等观点提出过质疑。星野教授所提出的研究方向可以说是一种与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相关、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展开的研究,而我在该论文中所做的只是继承了星野教授的问题意识而对问题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构成。具体地说,为了深入讨论这一问题,在更多地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我以三个具体的课题为中心展开了一些更为具体的讨论。
  (二)“关于民法与民法典思考”一文的整体内容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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