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丛书 合同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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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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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09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0910234
作者:庞景玉,何志 著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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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梳理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系列裁判依据的*新集成之作。其内容整合了*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等与审判合同纠纷业务相关的各种裁判依据,集中了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新理论和实务成果,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中的各种主要问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较为理想的参考用书。
作者简介
庞景玉,男,河南省巩义市人,1985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自与法律结缘后,潜心钻研法学理论与实务,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多次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获一等奖、二等奖等奖项。

何志,男,河南淅川人,南阳中级法院法官,全国首批审判业务专家,全国"双千计划"首批入选者,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自1991年从事民商事工作以来,致力于民商事审判理论和实务的研究与传播,先后在《人民司法》《民商法论丛》等发表文章150余篇,获
目  录
第一章《合同法》一般规定的适用

第一节《合同法》裁判参考依据概述

一、司法解释

二、司法政策

三、指导性案例

四、其他裁判参考依据

第二节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依据
前  言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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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最后,再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人主观上是否为恶意或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举证。
举证是递进的,即仅当前一个举证充分后,再递进到下一个举证环节。比如,被代理人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行为人越权,则不能进行下一个环节的举证,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认为是授权行为。再如,被代理人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了行为人越权,则相对人必须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举证不充分,则无需进行下一个环节的举证,表见代理即被否认。在法院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还要允许被代理人进行反驳举证,对相对入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证明。通常,相对人为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进行的举证和被代理人的反驳举证是交叉进行的,是一个举证和质证的交叉进行的过程,法院则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综合判断,系统认证。一旦相对人证明了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其主观上也就当然属于善意,反之亦然,一旦被代理人证明了相对人主观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对人就“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不成立。相比代表人责任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举证义务明显沉重,这也是构成表见代理比成立代表人责任更加困难的关键所在。
对此,《民商事合同意见》第13~14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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