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4月10日转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政部、人事部2000年9月8日发布)、《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03年3月14日发布)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2004年8月2日发布)的规定,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按照对各层级会计人员能力素质的要求和会计及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全面修订了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