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虽以“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关系”为命题,但并非仅研究两者间的静态关系,而是旨在将“国内法”作为一种参照物,通过研究国际商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以一种比较方法来反推“国际商法”这种多元法律体系的自身性质。只有在弄清国际商法的根本属性后,才有可能真正预测其未来发展的进路并确认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定位问题。本书的基本结论是:不能将国际公法的发展原理简单地套用于国际商法领域。国际商法虽有国际法之属性与功能,但在其多元的成分构成中能发挥作用的“核心功能区”并不是习惯和惯例。主权国家和国家法应该也必须成为国际商法向前发展的根本驱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