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部分4.3.1、4.5.2、4.6.2、4.8.2、4.8.3、4.9.3、4.11.1、4.12.2、4.13.3、4.23.2、5.1、5.6、6.1.1、6.3、6.4.1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WS 444《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分为以下两部分:
——第1部分:活动场所;
——第2部分:坐卧设施。
本部分为WS 44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卫生法学会、卫生部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WS 444《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分为以下两部分:
——第1部分:活动场所;
——第2部分:坐卧设施。
本部分为WS 44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卫生法学会、卫生部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