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4.3,4.4、4.5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技术指标修改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2-甲基-3-呋喃硫醇》(代号为JECFA 1060),与CAC(JECFA 1060)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4.3相对密度(25℃/2s℃)由1.141~1.150改为1.060~1.150;
——删除了溶解度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技术指标修改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2-甲基-3-呋喃硫醇》(代号为JECFA 1060),与CAC(JECFA 1060)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4.3相对密度(25℃/2s℃)由1.141~1.150改为1.060~1.150;
——删除了溶解度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