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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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07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0912795
作者:白泉民 主编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内容简介
白泉民主编的这本《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读本》 对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提 升人民陪审员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书分上中下三编:基本法律知识与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素养、人民陪审员实务。具体内容分为: 法的基本知识与理论;法官职业道德;案件事实的判 断与认定等九章。
目  录
上编 基本法律知识与陪审制度
第一章 法的基本知识与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释义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要素
三、权利与义务
四、法的渊源、体系与效力
五、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二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三节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具有关键的地位。我们在这里采用的是广义的法律行为概念,即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性。正是由于这一点,一个行为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因其不影响到其他人,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
  (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很好理解。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形成后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保护,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三)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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