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网络法律译丛 刑事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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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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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8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64772
  • 丛书名:域外网络法律译丛
作者:于冲 主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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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信息时代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研究”阶段性成果,是一本全面、丰富、专业的域外网络法律法规汇编,涵盖了欧洲、亚洲、美洲、大洋洲和非洲主要国家对相关问题的立法,涉及网络犯罪、电子数据保护、诉讼程序等问题,是研究域外网络犯罪问题不可或缺的参考。

 
内容简介

  本书系一部域外网络法律法规的汇编,对于域外法律,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其实并不陌生。对于域外网络法之“鉴”亦具有必然性。目前,“虚拟”的网络空间几乎可以模拟现实空间中的一切事物,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不仅互相交织,更在互相支配,人类社会结构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激烈变革。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人类社会不仅仅在向“经济全球化”发展,也呈现出“法律全球化”的趋势。

  如今,网络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而立法对之的回应却总是捉襟见肘。网络黑客、网络诈骗、网络金融犯罪及大数据保护等,都在不断向各国立法提出新的命题。因此,本书为专门的刑事法卷,收录的法典从不同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了规制,体现了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立法的基本特点和发展方向,包括网络犯罪、电子数据、诉讼程序等问题,是我国在网络犯罪域外法律汇编方面取得的*完整性、专门性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本书主编:于冲
  男,1986年11月生,籍贯山东省曲阜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2014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网络犯罪。在《法学》与《香港大学法律评论》等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两部,主编译著1部,参编教材、著作三部;主持民政部等省部级以上项目两项,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十余项,先后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曾获第二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2012-2014)”二等奖、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生实习优秀指导教师等奖励。
  丛书主编:于志刚
  男,1973年生,洛阳人。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目  录
欧洲篇
 欧盟网络犯罪公约
 欧盟网络犯罪公约补充协定:关于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犯罪化
 欧盟理事会关于攻击信息系统的第2005/222/JHA号框架决定
 《德国刑法典》相关条文
 英国计算机滥用法案
 《英国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文
 《法国刑法典》相关条文
 《西班牙刑法》相关条文
 荷兰计算机犯罪法
 《荷兰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奥地利刑法典》相关条文
 《瑞士刑法典》相关条文
 《爱尔兰盗窃和欺诈法案》相关条文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欧盟网络犯罪公约
  布达佩斯,23.11.2001
  序言
  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签约声明: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成员间更大的统一;(并且)认识到加强与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合作的价值;深信有必要去追求,通过采取适当的立法和促进国际合作,(将网络犯罪)作为优先事项的、以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社会的共同的刑事政策,(以此应对)通过计算机网络的数字化,融合不断全球化带来的深刻变化;(我们)担忧计算机网络和电子信息可能被用于实施刑事犯罪以及与此类犯罪相关的证据可能通过这些网络储存和转移而带来的风险;(同时)认识到有必要加强国家和私营企业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合作,以及有必要保护在使用和发展信息技术中的法律权益;因此,(我们)认为有效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在刑事事项上日益增长的,快速的,运作良好的国际合作;相信本公约是必要的,以防止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阻碍行为,并且将这种滥用上述系统、网络、数据的行为犯罪化,正如本公约规定的,并通过促进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对它们的侦查、调查和起诉,以及提供快速和可靠的国际合作协议;以采取充分的权力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铭记在法律执行利益与1950年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所奉为至上的尊重基本人权两方面保持适当平衡的必要性,铭记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可适用的国际人权条约中重申的人人拥有不受干涉持有意见的权利,也有表达自由,包括无论其边界;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还有尊重隐私的自由;同时铭记被赋予的,例如,由1981年欧洲委员会《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赋予的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考虑到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考虑到欧洲委员会在刑法领域互相合作现存的公约,以及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和其他国家存在的类似条约,强调本公约旨在补充上述公约,为了使与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相关的刑事调查和诉讼更加高效以及确保能够收集刑事犯罪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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