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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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168000
  • 印刷时间:2011年01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25643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01月 
内容简介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目  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政管辖]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情形]
  第九条 [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法律]
《宪法》
第10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杈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2、8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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