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据收集与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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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7年10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6368954
作者:刘占一 著出版社: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10月 
内容简介
本书的实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对公证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分类、结构形态与特点、公证证据的收集、证据能力的判断和对公证证据材料合法性审查的要求等方面从理论上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二是通过对不同民事主体的系统分类,用列举的创作方法告诉读者,属于哪种民事主体申办哪种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当提交哪些不同的身份、资格证明;三是根据我国物权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对财产权利的法律定位,分别从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知识产权4个层面对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权利证明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告诉读者属于哪种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当提交哪些不同的财产权利证明;四是用列举的创作方法,在本书中列举了420多个当事人申办各类公证分别应当提交的有关身份、资格和财产权利证明,且全部都有出处和依据,确保了公证证据资格的合法性;五是为方便读者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身份、资格和财产权利证明进行合法性审查,本书有针对性地从224部法律(法规、规章)中选择了有关规定,作为审查的法律依据。本书的面世,将成为广大公证工作人员参与公证活动的得力助手和必备参考。
本书是集探索性、理论性与实务性于一体的实用技术研究方面的专业工具书。本书的面世,有助于广大公证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掌握和运用、研究和实践、贯彻和落实《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有助于广大公证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公证质量,防范公证风险。有助于广大公证工作人员在实践中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优质服务。有助于广大公证工作人员在本书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思路,加强探索,进行深层次研究,为完善我国公证证据立法做出各自的努力。
作者简介
刘占中,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1955年出生,1973年参加工作,理学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工程师,高级律师,民革党员,山西省十大杰出青年律师,二等功臣律师。现任民革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省政协常委、山西省司法厅副厅长。 曾主编出版《民事商事索赔法》、
目  录
第一章 公证证据概述
 第一节 公证证据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特征
  一、公证证据的基本概念
  二、公证证据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公证证据的种类及特点
  一、公证证据的种类
  二、不同种类的公证证据特点
 第三节 公证证据的分类及运用特点
  一、公证证据的分类
  二、公证证据的运用特点
 第四节 公证证据的结构形态及特点
  一、公证证据的结构形态
  二、公证证据结构形态的特点
 第五节 公证证据的收集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的收集与合法性审查
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的概念及主要证据特征
一、公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的概念
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指申办公证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负责人及其代理人参与社会民事活动的个人身份属性证明。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参与公证活动,公证机构确认其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重要凭证。
二、公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的证据特征
(一)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须依法提交、收集的法定证据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拖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拖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既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办事公证必须依法提交、收集的法定证据,也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输公证必须依法履行的一项法定证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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