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之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法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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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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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61368
作者:扬帆  译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5月 
编辑推荐

  它简明扼要地提出了法院在适用纽约公约时应当回答的问题以及遵循的步骤。它直截了当地突出了公约支持承认与执行的倾向。我预计本指南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书将进一步推进我在许多场合重复过的格言:Vivat, Floreat et Crescat New York Convention 1958 (生生不息,繁荣昌盛,1958纽约公约)。
  —— Pieter  Sanders(纽约公约的起草者,著名荷兰国际仲裁专家)
  我们希望本指南能够引起不仅是法官们,还有学生、教师和执业者们的兴趣。我们尽可能地避免学究式的论述,尽管并非总是可以做到。一些在学术界引起极大兴趣,备受讨论和颇有争议的案例未必与公约的通常适用有关。虽然我们也通过案例来阐明论点,但尽可能仅限于必要的原则。
  —— Neil  Kaplan(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前主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荣誉主席)
  ICCA 创编的这本《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法官手册》正是为了便利缔约国的法官适用与解释纽约公约,从而避免误会或错误地使用公约。本书的重要贡献之一在于向读者,特别是负有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义务的法官,解读纽约公约“支持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理念,以便使列国的法院能为统一公约的适用和解释做出贡献。统而言之,本书对纽约公约与各缔约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如何进一步推动国际仲裁、如何更有效地通过仲裁和平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等都有深邃的见解。
  ——王贵国(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与比较法讲座教授)

 
内容简介

  1958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法领域最重要和最成功的国际文书。世界各国的法院日趋统一并和谐地适用与解释该公约已有五十余年。截至2014年4月10日,已有149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

  所有缔约国的法官都需要掌握适用与解释纽约公约的要旨。该公约对缔约国国内法院应如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以及管辖权等问题都有所规定。本指南旨在简要概述纽约公约的起草背景和目的,并对法官们如何决定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对公约条文应当如何解释和适用提供指引。它用语简明扼要,可以作为进一步研究公约的路线图。它的目的是为了回答在适用公约的任何阶段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而非作为综合的参考书。它的对象主要是使公约能够有效运作而不可或缺的法官们。

作者简介
  扬帆博士出生于中国广东。先后在上海、巴黎、伯明翰和伦敦研习法律。2005年获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资格,是英国林肯大律师公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位中国内地会员。2006年获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资格。2007年受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聘任为研究员,整理编辑了一套有关仲裁、调解、审裁及其他形式的以非诉讼方式(ADR)解决争议的资料数据库。2008年受聘于美国纽约州*的律师事务所Skadden,是该律师事务所位于伦敦的欧洲总部争议解决专业领域中唯一一名中国内地律师。2009年加入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2011年获英国伦敦大学(玛丽亚皇后学院)授予的博士学位。2012年获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资深会员资格(FCIArb)。扬博士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仲裁员,CEDR(国际有效争议解决中心)及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HKMAAL)认证的调解员。此外,扬博士也是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ICCA)会员,国际商会(ICC)香港仲裁委员会会员以及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会员。
  扬博士的教学和研究方向以中国与国际商法比较、中国与国际仲裁及调解比较以及跨境纠纷解决为主。扬博士还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法规专家,特别擅长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和解释等问题。此外,扬博士对国际商事合同法比较,特别是英国和香港合同法也有深入研究。
目  录

中文序言王贵国教授

译者序扬帆博士

英文序言荣誉主编Pieter Sanders教授

引言Neil Kaplan

给法官们的核对清单
概要

第一章纽约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法法律文件

1解释

1.1对条约的解释:维也纳公约

1.2有利于承认与执行的解释:偏向赞成执行

2实体适用范围

2.1仲裁裁决

2.1.1自治解释

2.1.2运用冲突法

2.2仲裁协议

3地域适用范围

3.1裁决

3.1.1裁决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出

3.1.2非国内裁决

3.2仲裁协议

4保留

4.1互惠原则(第一条第(3)款第一句)

4.2商事性质(第一条第(3)款第二句)

5与国内法及其他条约的关系 (第七条)

5.1更有利的法律

5.2纽约公约与其他国际条约

5.3纽约公约与国内法

6违反纽约公约的后果

6.1违反纽约公约

6.2违反投资协定

6.3裁决不受影响


第二章申请执行仲裁协议

1引言

2公约仲裁协议制度的基本特征

2.1仲裁协议推定有效

2.2有效仲裁协议之当事人必须被指令仲裁

2.3如何指令当事人仲裁

2.4非依职权指令

3一般原则

3.1仲裁员有权决定其管辖权

3.2对仲裁庭管辖权异议之司法审查范围

3.3仲裁条款通常不受基础合同效力影响

3.4向法院申请指令当事人仲裁的时间

3.5无需考虑同时并存的仲裁程序

4公约第二条之路线图

4.1仲裁协议是否属于公约范围?

4.2仲裁协议是否以书面为据?

4.2.1理论背景

4.2.2实践总结

4.3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且实体有效?

4.3.1理论背景

4.3.2实践总结

4.4是否存有争议,该争议是否产生于确定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否为契约性质,且当事人意图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4.4.1理论背景

4.4.2实践总结

4.5仲裁协议是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4.5.1理论背景

4.5.2实践总结

4.6该争议是否可以仲裁?

4.6.1内容“能通过仲裁解决”即“可仲裁性”

4.6.2决定可仲裁性的适用法

4.6.3可仲裁性之国际标准

5总结


第三章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1引言

2阶段I:申请人应当满足的要求(第四条)

2.1哪些文件?

2.2裁决正本或正式副本(第四条第 (1)(a)款)

2.2.1经证实的裁决正本

2.2.2经证明的裁决副本

2.3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证明的副本(第四条第(1)(b)款)

2.4在申请时提交

2.5译本(第四条第(2)款)

3阶段II:拒绝理由(第五条) 之一般原则

3.1不审查案件的实体法律依据

3.2由被申请人负责证明已被详尽无遗地列明的拒绝理由

3.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已被详尽无遗地列明于公约

3.4对拒绝理由应作狭义解释

3.5即便存在拒绝理由,仍有有限的裁量权决定予以执行

4. 由被申请人证明的拒绝理由(第五条第(1)款)

4.1理由一: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及仲裁协议无效(第五条第(1)(a)款)

4.1.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4.1.2仲裁协议无效

4.2理由二:没有通知及违反正当程序;有公平审讯权(第五条第(1)(b)款)

4.2.1公平审讯权

4.2.2未获得通知

4.2.3违反正当程序:“未能申辩”

4.3理由三:不属于或超出仲裁协议之范围(第五条第(1)(c)款)

4.4理由四: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第五条第(1)(d)款)

4.4.1仲裁庭之组成

4.4.2仲裁程序

4.5理由五:裁决尚无拘束力,或已被撤销或暂停执行(第五条第(1)(e)款)

4.5.1裁决尚无拘束力

4.5.2被撤销或暂停执行的裁决

5由法院提出的拒绝理由(第五条第(2)款)

5.1理由六:不可仲裁(第五条第(2)(a)款)

5.2理由七:违反公共政策(第五条第(2)(b)款)

5.2.1予以承认与执行的案例

5.2.2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例

6.结论


附录

附录1-1958纽约公约

附录2-UNCITRAL仲裁示范法

附录3-UNCITRAL之2006年建议

附录4-在线资料

前  言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总序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作为首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北仲励精图治,在商事仲裁领域精耕细作十八载,逐渐成为了在国内享有广泛声誉、在国际上亦有一定地位和影响力的仲裁机构。截至2012年12月31日,北仲累计受理案件20,407件,案涉金额近千亿元。长期的争议解决实践促使我们不断深入地了解各类社会矛盾的成因,急剧增长的争议解决需求也鞭策我们加快革新固有争议解决机制的步伐。面对不同处境的争议当事人,争议解决服务能否量体裁衣?什么样的争议解决服务才能有效协调、满足愈加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一个争议解决机构又应该如何长久地保持活力和竞争力?
  北仲从设立之初就清楚地意识到,能够不断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争议解决需求,是仲裁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这意味着北仲不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要努力实践“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价值追求。而且,也意味着北仲还要在争议解决机制、方式、程序上不断创新,尽量满足当事人节约争议解决成本、维护信誉、保持伙伴关系,乃至拓展商业合作等多种需求。在当下社会矛盾愈加复杂、争议利益愈加重大的历史转型时期,北仲多元化争议解决事业的发展有赖于贴近实践的理论研究基础。北仲人不断地引进国际最前沿的多元化争议解决理念、推动着业界乃至社会对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皆旨在力求以最优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北仲从成立之日起,就带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十八年来,北仲一直以其期刊《北京仲裁》(前身为《北仲通讯》)为平台,进行多元化争议解决的理论研究、学术探讨和经验交流。无论是推出独立的商事调解程序,还是制定建筑工程仲裁案件鉴定程序规范、制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抑或是建立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北仲都依赖于深入的调查和丰富的研究成果;同时,随着实力的增长,北仲越来越多地赞助、支持全社会的多元化争议解决及与其相关的各类专题研究项目、课题、培训课程,其涉及的领域之广泛、研究的问题之深入、学术探讨之专业、对社会需求的判断之前瞻,既显示了北仲视野的开阔和心态的开放,也反映出北仲传播多元化争议解决理念,引领业内快速发展,并逐步推动中国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更加完善的愿景与热忱。
  由于国内传统法学教育缺乏多元化争议解决实践的内容,同时也与国际通行的实践教育有一定的脱节,导致了国内缺乏熟悉国际多元化争议解决规则、惯例的人才,并造成国内法律服务滞后于中国改革开放需要的情况。因此,北仲于2013年设立了“争议解决新视野译丛”(以下简称北仲译丛),采编收录的书籍以对中国多元化争议解决有指导借鉴意义的域外专业书籍为主,尤其关注那些对中国转型时期亟待解决问题非常有帮助的书籍,以期借“他山之石”以攻自家之“玉”。北仲译丛的推出有意改善多元化争议解决译著相对匮乏的局面,力求引入“原汁原味”的多元化争议解决理论教材和实践指南,介绍国际多元化争议解决领域的创新动态,切实提高国内法律人才在国际多元化争议解决实践中的实战经验和技能,提升中国商事争议解决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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