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重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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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7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3035514
作者:曾祥华,梅锦 主编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编辑推荐
  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书对修正案中的重点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期待本书能得到读者较大回应。 
内容简介
  2014年11月,值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行政诉讼法修正研讨会在江南大学法学院召开。本书将此次会议的部分优秀研究成果集结成册,以飨业界同行及热心关注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读者们。本次研讨会分为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四个单元。来自山东大学、苏州大学、辽宁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作了发言,围绕上述四个主题就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存在的不足、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惑等进行报告,为完善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宝贵的意见。理论界的学者就行政诉讼法中应否明确规定法官的解释权、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审查与救济方式、检察院在实施过程中检察官的回避制度、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中证据在立法与实践层面相脱节等问题进行探究。来自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则分别从检察机关监督过程、行政机关执法过程、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律师代表们就其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探讨。在自主讨论环节中,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展开热烈的讨论。尤其本次研讨会集结出版的论文既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又紧扣我国当下的社会现实,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作者简介
  曾祥华,男,1966年生,河南商城人,法学博士,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市人大立法咨询顾问、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
  近年来在《中国行政管理》《政治与法律》《行政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60余篇,独著2部,主编2部,参撰多部著作、教材,其中多篇文章被转载和获奖。2006年获中国法学会二等奖、江苏省法学会一等奖。2007年获中国法学会优秀奖、江苏省法学会二等奖。2009年获江苏省法学会一等奖、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江南大学教学成果奖特等奖。2011年获得校“科技攻关优秀标兵”。2012年再获省高校哲社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1、2013年分别获得无锡市社科成果奖一等奖、三等奖。2013年获中国法学会一等奖、江苏省社科联社科精品工程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被评为无锡市“中青年优秀法学专家”。主持省部级课题5项、其他课题多项,参加教育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1项。
  梅锦,男,1984年生,江苏仪征人,重庆大学博士,江南大学校聘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2006年毕业于东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2012年分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在《现代法学》《河北法学》等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三十多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十多篇;主持厅级、市级、校级和无锡市法学会课题多项;在中国法学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征文活动中多次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014年被评为江南大学第十届“我最喜爱的老师”。
目  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规定的司法审查与救济方式 陈党易智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选择研究 陈宏光
行政复议裁决主体不应做诉讼之被告 田勇军沈开举
——以行政复议制度性质为视角
论内部行政行为诉讼禁区亟待突破及其具体建构 胡晓玲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前瞻 葛先园
——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5条第2款为中心
行政诉讼的主体
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曾祥华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应规定检察人员公务回避制度 陈长均
行政诉讼起诉人与原告二元制度建构研究 张弘
——兼论行政诉讼起诉人概念的确立与诉讼程序地位的保障
试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路径选择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曾祥华*
  摘 要:我国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已经积累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经验,但是,行政复议中的审查效果不是很好,审查的比例很低。行政诉讼中的审查是在缺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司法审查不同于行政复议,所以不能完全套用行政复议的审查模式。《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建议稿)》的相关规定已经落后于现实且无实际意义。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应当以具体审查为主,辅以一定条件下的直接审查。审查的标准应当是合法性审查辅以一定的合理性审查。法院应当有权直接作出撤销判决,同时建议相关机构作出通告。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审查模式;审查标准;审查效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即将提上日程,如果说此前学术界、实务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还有争论,论证的重点在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那么当下的任务则是对于审查的范围、审查的方式、审查的标准和审查的结果等问题的探索。
  一、对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现有基础
  (一)行政复议中行政内部审查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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