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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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09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87297
作者:胡大武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10月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围绕侵害信用权行为、性质、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较为全面和系统的论述。信用权是现代金融经济发达的产物,也是现代法学研究的新兴课题领域之一。它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横跨多部门法学,涉及金融征信法律制度,也涉及传统民事权利、侵权理论等重大法律问题。其中,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是一个综合性的研究难题,目前在我国尚无单独系统的研究成果。作者选择这个题目,致力于深入探讨有关信用权保护的多方面内容,力图给读者呈现一个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的全貌。
作者简介
胡大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社会法学,对法理学和政治学兴趣浓厚。先后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南京师范大学学报》,《香港社会科学学报》、台湾《法律评论》、《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家庭来电
目  录
绪论
 一、研究动机与目的
 二、我国研究信用权情况之检讨
 三、我国学界有关信用权独立性之主张
 四、研究方法
 五、说明事项
第一章 信用权基本理论
第一节 信用权的含义——从历史和比较法角度考察
一、学者有关信用权含义的主张
二、法律上“信用”的含义
三、信用权的历史演变
四、现代征信活动与信用权
五、信用权的含义
第二节 信用权的性质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信用权基本理论
 第一节 信用权的含义——从历史和比较法角度考察
一、学者有关信用权含义的主张
  我国学者对信用权含义的界定,基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明确以“经济能力”与“可信任性”为核心语词界定信用权。该类以吴汉东、杨立新、王利明为代表。吴汉东教授认为,“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杨立新教授认为:“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与其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王利明教授认为,“信用权是指以享有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社会评价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从上述学者对信用权的定义界定中可以看出,他们都是从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与偿债能力的角度进行定义,认为信用权无非是民事主体对其经济能力及偿债能力的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在此类定义中,有的用“经济能力”,有的用“偿债能力”。吴汉东教授观点的核心是偿债能力以及三个方面的信用权益内容。然而信用权的内容显然不只利用、保有和维护三个方面。因此,其定义的科学性值得商榷。杨立新教授的定义将信用权内容仅限制为保有和维护两个方面,不足取。王利明教授的定义中并不列举信用权益的内容,将信用权界定为支配权,似仍有把信用权作为物权看待之嫌。第二,以“经济信誉’’为核心语词界定信用权。该主张以张俊浩、史尚宽、陈计男、王泽鉴为代表。张俊浩教授认为信用权是直接支配自己的信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台湾学者史尚宽前辈认为“信用权者,以在社会上应受经济的评价之利益为内容之权利,即就其给付能力及给付意思所享有之经济上信誉权。”陈计男认为:“信用权以人在社会上应受经济的评价之利益为内容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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