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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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585
  • 字 数:517000
  • 印刷时间:2004年11月01日
  • 开 本: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1614902
作者:李国光 主编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03年02月 
内容简介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80年代初以“放权让利”为中心,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主要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发布的《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基本思路是改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通过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来增强企业活力。第二个阶段是1984年到1986年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方向的多种经营方式阶段,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国营企业改革的试点扩大到整个国有经济领域,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重要的理论创新。第三个阶段是从1987年到1993年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内容的阶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国有企业作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受到制约,但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第四个阶段是从1993年到90年代末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制方向的阶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将国有企业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型企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又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2年底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这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后,基本解决了现代国有企业的模式即建立现代公司制的思路,把国有企业建成现代公司正式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向,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改革成为国企改革的重点。第五个阶段是从本世纪初全面启动的企业产权体制改革阶段,其特点是不再仅限于国有企业,所有产权结构不明晰、权责不分、分配体制滞后的企业均已经启动或者正在准备启动改制,改制的方向就是明确企业的所有权主体并与分配挂钩。改制的方法也较为多样化,有所谓经理层收购(MBO)、职工收购(ESOP)方法,也有国有企业部分所有权向外商转让的“深发展模式”、“TCL模式”。这一阶段企业改制完成后,我国企业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告一段落,现代企业制度将全面建立。
目  录
司法解释条文精释
一、案件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四、企业分立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七、企业兼并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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