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媒体诽谤问题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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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2年12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45274
作者:白净 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12月 
内容简介

  诽谤就是损毁名誉,保护名誉不受侵害的法律在国际上通称为诽谤法,中国内地称为名誉权法。诽谤法最早诞生在英国。鸦片战争后,英国占领香港,并将英国法律移植到香港。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持不变,在香港延续了100多年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得以继续保留。中国关于保护名誉的立法相对较短,至今不到30年。一个是普通法系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的诽谤法,一个是较年轻的带有明显大陆法系特征的名誉权法,两种不同的诽谤法并存在一个国家的母体之内,从保护名誉的角度双方拥有共同的目标,但在具体规则方面,又有诸多不同,这是本书比较的基础。
  本书比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历史和法源的比较,包括两地诽谤概念的产生与演变、诽谤法的诞生与发展,法的渊源比较,等等;二是法律的比较,包括名誉权利主体、侵权责任主权、诽谤的构成、抗辩理由、诽谤救济、司法管辖地、举证责任、审前程序和调解程序等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的比较。通过比较,找出两地诽谤法的异同,分析原因,探讨相互借鉴的可行性。

目  录
总 序
前 言
导 论
第一章 理论与概念
 一、比较法
 二、一国两制
 三、两个法系
 四、侵权行为法
 五、诽谤法
第二章 诽谤历史与诽谤法渊源比较
 第一节 诽谤的历史
  一、早期的诽谤是政治罪名
  二、诽谤曾是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枷锁
  三、民事诽谤逐渐取代刑事诽谤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四步是进一步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
  第五步是对各种法律解决办法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根据特定解决办法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的效能这样一种客观标准的评价。
  第六步是根据既定的社会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决办法的实际影响以及某些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合理地预测未来的发展。〔1〕
  关于比较法的研究目的,日本学者大木雅夫归纳为理论目的和实践目的,其中理论目的是深化法的认识与扩大法学视野,确认法的发展趋势,认识各法律体系的共同基础与确定理想类型。实践目的之一是为立法提供资料,他认为,随着世界的趋同化进程,现代立法与其是以某一个法为模式,毋宁是或多或少地以比较法式的折中来完成的。实践目的之二是辅助解释法律,例如普通法各国之间判例经常相互借用。实践目的之三是其他实践性功能、特别是法的统一功能,例如,为实现法律统一而进行的国际协作,在私法、商法、经济法、著作权法等部分领域,以及对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等领域内展开。〔2〕
  比较法通常研究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异同,本书研究的是一个主权国家与它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在一个国家里不同地区实行不同法律是常见的,如美、德联邦各州法律,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律,但是像中国存在内地和香港两个互相独立、互不统属的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可能绝无仅有。〔1〕
  中国内地与香港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是进行比较的基础。
  自20世纪80年代香港进入回归过渡期以来直至回归以后,由于现实需要,对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的比较研究成为两地法学界的重要话题,有若干论著问世,但未见到对诽谤法的比较研究。
  二、一国两制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国通过割让、租借等手段,在香港建立丁殖民制度。英国特别强调,在它统治的殖民地内,必须实行英国的法律,遵守英国法院,特别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1841年英军首领义律在香港贴出告示强调: “凡属英国及外国侨民,务须遵守英国法律。”随着香港的发展,香港依英国的制度建立了法院,法官一律由英国人担任,使用英语审理案件,大多数的英国判例适用于香港。在长达100多年的英国殖民统治中,香港法律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英国法律,包括英皇敕令在内的决定香港地位的英皇法律体系,多称这部分法律为宪法性法律;第二部分也是英国法律,主要是英国国会立法和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第三部分为香港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认可的附属立法,以及中国的传统习惯。香港法的基本渊源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所组成的英国判例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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