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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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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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8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216522
作者:陈金钊 熊明辉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8月 
内容简介
本教材将以传统形式逻辑和当代非形式逻辑为基本内容,同时将吸纳一些现代逻辑,如道义逻辑知识,力求使逻辑与法律融为一体。但是,鉴于法学领域中法律职业思维方法的某些特点,绝非简单地套用传统形式逻辑知识就能发挥其应用效力,甚至有些问题根本就不是现行的传统逻辑理论能够给予准确、合理阐释的,因此,本教材将立足于司法实用的角度,对现行的以传统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专业逻辑学教材的体系、内容及阐释方式,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和改变,突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方法论的“有机”结合。
作者简介
陈金钊,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哲学。 

熊明辉,哲学(逻辑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逻辑学。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中国的法律人关心更多的是某种价值观念下的是与非的问题,而不是对与错、合法与违法 的问题。因此,我们基本上不把法律逻辑当成最重要的方法;重视的是在是非观念指导之下的法外之理与法内之理相结合的探讨,结果决定论的思维在我国还很盛行。这样看来,我们对法治实现路径的理解,在思维的开端就出了问题。为了使人们的思维符合法治的要求,就必须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逻辑的训练,强化以逻辑为基础的合法性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就是以培训法律思维方式为核心的基础学科。然而,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缺乏以逻辑为基础的法律方法训练,在法学各个学科的教学中,只讲授知识、意识形态或价值,不讲究法律思维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就使得很多的准法律人缺少对法律基本的忠诚和法治所要求的思维方式,既不能守望良知,也不能看守规则。在进行法律思维的过程中,法律推理是核心方法,所推出的是法律之内的应有之理,而不是法外之理。但我们的思维经常是话锋一转,法律的意义就被“更重要”的情势或高远的政治追求所取代,从而使守法成了次要的事情。我们发现,无论当权者追求什么样的价值都可以改变法律的含义,这是十分危险的。遵守逻辑作为理念是法律形式主义的要求,是法治在方法上得以展开的前提性思维,没有对逻辑规则的尊重,法治原则、法律规则等在任何场景下都可以被终止,这是法治实现在思维方式上的最大问题。我们只有拥有牢固的法律逻辑基础才能使法治有实现的可能。
第一节 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法律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工具性基础,法律方法体系的基本构架也是在逻辑框架上搭建的,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具体法律方法都是为法律推理做准备的思维活动。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方法都与逻辑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是逻辑在具体场景下的运用。虽然法律和法律方法不完全是逻辑,但都离不开逻辑作为思维的方法基础。如果我们把法律方法等同于逻辑,那是夸大了逻辑的功能;但如果我们在法律方法论中抛弃逻辑,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方法。法律方法论是在法律逻辑思维方法基础上的展开。我们认为,法律逻辑不仅是指逻辑在司法中的运用,更主要的是法治建设需要什么样的逻辑。这也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逻辑思维形式都是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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