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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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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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03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精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170824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10月 
内容简介

   内容提要:本书收录了2010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79个典型商事案例。在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纂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是中国一所著名的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的主要学院之一。韩大元教授任院长。

目  录
一、违反合同案例
1.苏其远诉广州市逸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2.卿志军诉林玉希买卖合同案
3.朱旺发诉诸暨市方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无锡清碧水处理有限公司诉征志明等买卖合同案
5.张秀岩诉韩旭东买卖合同案
6.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诉北京健德联合口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合同案
7.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等借款合同案
8.杜美莲等诉中国农业银行忻州分行迎新支行借贷案
9.北京锋尚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10.玉林市宝龙水泥厂诉玉林市供电公司等供用电合同案
11.北京家馨供热有限公司诉张红春供用热力合同案
12.宁海县泰和居窗轨饰品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博世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13.石棉县金升矿产经营部诉徐隆涛采矿权转让合同案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七)解说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关于高端品牌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和服务的性质。高端品牌汽车只要用作购买者个人生活需要,就属于消费品,并适用“退一赔一”规则。
  这是因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来看,高档商品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消费品的认定标准是购买目的,而不是价格高低、商品档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它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者”,而非生产经营者。因此,只要消费目的是为了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而非作生产经营之用,即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商品价格或档次的高低无关。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生活消费”并不局限于普通社会个体的基本的吃、穿、住、行,还包括了各种文化和精神消费,如购买宝石钻戒、接受旅游服务等。本案中,原告选择高端品牌汽车,除了为了享用汽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基本功能以外,还希望通过汽车的高端品牌、优越性能和优质服务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其次,“奢侈品”与“消费品”是两个互不排斥的概念。前者以消费目的作为认定标准,后者通过商品档次和价格进行定性。对于部分人认为应将“奢侈品”排除在“消费品”的范围之外,笔者认为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具有合理性。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将“奢侈品”排除在“消费品”之外,前者是税法上的概念,如果法官要予以移植借鉴,就必须找到相关法律或法学依据。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昔日的奢侈品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普通消费品的行列。如果将“奢侈品”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标准,不仅会使案件当事人蒙受不可确定的诉讼风险,还会损害法律的可预见性。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前述,消费者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交易商品,而必须全部,或大部分依赖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信息优势方欺骗信息弱势方成为可能;同时,商人的逐利本性又会促使这种情形的发生。在涉及高档商品的交易中尤其如此。高档商品一般产自国外,而且涉及世界高新技术,若非生产商、经销商主动告知,消费者一般难以获取或核实相关信息,容易发生本案中“货不对版”的情况。因此,高档商品购买人需要,甚至更需要获得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在本案中,原告购买高端品牌汽车并未作生产经营用途,而是将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代步”工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一、二审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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