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书收录了2010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79个典型商事案例。在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纂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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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10月
- 版 次:5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03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精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170824
内容提要:本书收录了2010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79个典型商事案例。在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纂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
(七)解说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关于高端品牌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和服务的性质。高端品牌汽车只要用作购买者个人生活需要,就属于消费品,并适用“退一赔一”规则。
这是因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来看,高档商品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消费品的认定标准是购买目的,而不是价格高低、商品档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它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者”,而非生产经营者。因此,只要消费目的是为了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而非作生产经营之用,即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商品价格或档次的高低无关。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生活消费”并不局限于普通社会个体的基本的吃、穿、住、行,还包括了各种文化和精神消费,如购买宝石钻戒、接受旅游服务等。本案中,原告选择高端品牌汽车,除了为了享用汽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基本功能以外,还希望通过汽车的高端品牌、优越性能和优质服务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其次,“奢侈品”与“消费品”是两个互不排斥的概念。前者以消费目的作为认定标准,后者通过商品档次和价格进行定性。对于部分人认为应将“奢侈品”排除在“消费品”的范围之外,笔者认为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具有合理性。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将“奢侈品”排除在“消费品”之外,前者是税法上的概念,如果法官要予以移植借鉴,就必须找到相关法律或法学依据。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昔日的奢侈品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普通消费品的行列。如果将“奢侈品”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标准,不仅会使案件当事人蒙受不可确定的诉讼风险,还会损害法律的可预见性。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前述,消费者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交易商品,而必须全部,或大部分依赖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信息优势方欺骗信息弱势方成为可能;同时,商人的逐利本性又会促使这种情形的发生。在涉及高档商品的交易中尤其如此。高档商品一般产自国外,而且涉及世界高新技术,若非生产商、经销商主动告知,消费者一般难以获取或核实相关信息,容易发生本案中“货不对版”的情况。因此,高档商品购买人需要,甚至更需要获得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在本案中,原告购买高端品牌汽车并未作生产经营用途,而是将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代步”工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一、二审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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