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制度安排的第三条道路-西南地区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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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9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11176087
作者:苏宇芳,赵鸭桥 等著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内容简介
  本研究在分析西南地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集体林经营管理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西南地区具有多民族和生态重点的特点,森林资源除了具有一般性商品的特征之外,还具有文化的价值、环境的价值以及发挥着穷人生计的保障作用。传统的二元管理模式(政府与市场)不能成为集体林产权的唯一制度安排,而必须容许并探讨集体林产权的多样性实现形式,如国有民管、国有民用、共有共管、共有民管、私有共管、私有国用、私有共用、民有民用等,走权属制度安排的第三条道路,而不是简单地讨论共有与私有谁好谁坏的问题,从而超越“私有”与“共有”的简单二元对立,反映多元复杂的现实集体林权属关系。
目  录
1 总论
1.1 西南地区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调查研究报告
1.2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in Southwest China——Experiences and Challenges
2 云南省案例
2.1 云南省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省级调查研究报告
2.2 云南省永平县新村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调查研究报告
2.3 云南省腾冲县新歧村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调查研究报告
3 四川省案例
3.1 四川省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省级调查研究报告
3.2 四川省沐川县建和乡下坪村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调查研究报告
3.3 四川省平武县木皮乡小河村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调查研究报告
4 贵州省案例
4.1 贵州省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省级调查研究报告
4.2 贵州省锦屏县玉泉村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调查研究报告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1 总论
  1.1 西南地区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调查研究报告
  1.1.4 西南地区集体林林权管理呈现的一般性特点
  1.集体林比重高
  西南集体林的比重占了非常高的比例,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集体林所占林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80.4%、94.7%和49.4%,尤以贵州省为最。根据贵州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成果(1995~2000年),贵州省林业用地的比例为:国有林业用地面积39.38万hm2,占总林业用地面积的5.3%,集体林业用地面积701.3万hm2,占总林业用地面积的94.4%;有林地面积比例为:国有有林地面积为26.9万hm2,占总有林地面积的7.32%,集体有林地面积为304.4万hm2,占总有林地面积的92.68%(缪光平,2004),集体林占有绝对高的比重。
  2.集体林与国有林的界限模糊
  与东北的国有林区相比,西南地区虽然也有国有林和集体林之分,但二者之间的界限历经多次变化。尤其是随着国有森工企业的兴衰而变化,同时随着林区人口的增加,国有林总是存在被蚕食的情况。一些地区对国有林的管护采取了让当地社区代管的方式,再加上天保政策实施之后,任何森林的商品性采伐被禁止,所以人们普遍对二者的区分不是很清楚,在一些地区界限也很模糊;或者即使界限清楚,但人们却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国有林的实际使用,如放牧、采集非木材林产品、找烧柴等。所以,形成了国有林与集体林边界的模糊性。普遍的情况是:人们可能在地形图上或法律文书中确定某个地区集体林与国有林的分界。但现实中必然存在当地人对国有林资源的实际利用,国有林权属往往仅表现为一种木材权属,就是在国有林之内,许多当地村民认为“除了不能砍大树之外,其他都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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