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国际法 司法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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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5
  • 页 数:
  • 字 数:326000
  • 印刷时间:2012年10月01日
  • 开 本:64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40141
  • 丛书名:2013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作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10月 
内容简介

  自从2005年初版以来,《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系列已成为众多考生必备的“掌中宝”。该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2013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国际法·司法职业道德》主要特点如下: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2013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国际法·司法职业道德》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宪法和行政法所需的法律规定。

目  录

国际法
司法职业道德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第八条  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绎核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核准。
   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经核准后,属于双边的,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核准收或者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业已核准的手续;属于多边的,由外交部办理向有关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核准书的手续。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第九条  无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国务院核准的协定签署后,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由本部门送外交部登记外,其他协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缔约双方为使同一条约、协定生效需要履行的国内法律程序不同的,该条约、协定于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后失效。
 ……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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