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英文译本汇编(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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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1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6673754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编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内容简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英文译本汇编(2013版)(英汉对照)》主要内容包括: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3号令)、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6号令)、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18号令)、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23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33号令)、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57号令)、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77号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83号令)、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令)、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88号令)、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91号令)等。
目  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3号令)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6号令)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18号令)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23号令)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33号令)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57号令)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77号令)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83号令)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令)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88号令)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91号令)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97号令)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99号令)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103号令)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十七条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批准颁发备案证明;
  (三)备案证明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地址、名称、养殖规模、所有权、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备案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水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第二十九条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应当依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或者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或者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等形式。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水生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水质状况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建立完善出口水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国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出口水产品从原料到成品不得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保水剂、保色剂等物质。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的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自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水产品应当以养殖场为单位实施生产批次管理,不同养殖场的水产品不得作为同一个生产批次的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从原料水产品到成品,生产加工批次号应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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