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商法学阶梯(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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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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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9年06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96138
作者:赵万一,刘云生 主编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内容简介
90年代中前期,随着商品经济浪潮对学校净土的不断侵蚀,社会对知识的鄙夷导致读书无用论抬头,并进而影响到学校师资队伍的稳定,博士点申报中的延宕和错失,使学校丧失了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制控权,加之金平、杨怀英等老一辈学者相继离退休和部分中青年教师的正常人才流动,使西政民商法学科的整体实力受到一定影响。但即使在学科发展中的最困难时期,留守西政的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并未自怨自艾,更无颓废之气,卧薪尝胆,迎难而上,逆境奋起,勇挑大梁,为本学科的历史转型与再次崛起提供了人才和知识储备。9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西政民商学科的内外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特别是1997年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获得和2003年民商法学院的成立,使得西政民商法学科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李开国、张玉敏、赵万一等学科带头人的带领下,本学科的全体同仁励精图治,拼搏进取,不但使学科师资规模达到创世纪的76人,而且在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改善,教学科研水平也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特别可喜的是一批青年教师步入教学科研的主战场,积极尝试用自己的努力和成就继续谱写西政民商法学科新的辉煌篇章。2004年至今,本学科在科研总量及科研项目方面一直高居全校第一,部分中青年学者无论是在讲坛上,还是在社会影响方面,都不断重复着前辈的光荣与梦想。
目  录
民法之什
格式条款研究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损害
物的概念价值——由物的历史演进归结
公、私“争斗”的“调停机制”——法人所有权在所有权社会化进程中的独特功用
转型时期的民法学与民法学的转型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合同因错误而被撤销的信赖赔偿责任
我国物权立法应否定间接占有制度
人格权理论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兴起
商法之什
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
证券内幕交易归责原理探析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民法之什
格式条款研究
一、格式条款的涵义
格式条款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日本学者称之为普通条款,而德国惯用一般交易条款,在英美为unfair contract terms,法国则叫附合契约。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前学界就有一般交易条款、格式合同、附合契约、定式合同等称谓。尽管从语意上讲,各国的称谓表达的含义大同小异,但是只有英美的unfair contract terms才最直接地揭示出了立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原因,不是格式条款本身天然有问题,而是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极大可能性。故各国立法的核心,也仅在于规制该种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
世界上最早对格式条款予以立法的首推以色列,随后有日、英、美、德、意等国和地区效仿。而我国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起步较晚。最早提到“格式条款”的是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继而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则作了更多的规定。此外《海商法》、《保险法》中也有类似的格式条款的规定。何谓格式条款?不同学者对格式条款有不完全相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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