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多年来我们一直比较习惯从判例法与成文法、公法与私法、抗辩式与纠问式审判方式等方面,理解并强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但是,深入考察普通法特别是英国法律发展史,就不难看出,衡平法才是英国法律的*特色。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就认为,衡平法(信托法)是英国法律对世界法律的*贡献,是英国人在法律领域里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另一位比较法学家甚至更明确地指出:如果英国从来没有一个衡平法院的话,今天的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就相差无几了。[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2页。]
可以说,衡平法在英美法系的发展和适用,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关键区别。很难说大陆法系从未受到衡平法之类法律制度的影响,大陆法系可能并不缺乏某些衡平观念,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有时也可能偶尔地运用类似衡平法原则的理念,但是,英美法院适用且优先适用衡平法原则是一种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安排,而非法院偶一为之,这一点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时至今日,两大法系之间的某些区别变得日益模糊,甚至呈现出趋同的态势,但是,衡平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仍然只是英美法系的独有特征。
可以说,衡平法在英美法系的发展和适用,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关键区别。很难说大陆法系从未受到衡平法之类法律制度的影响,大陆法系可能并不缺乏某些衡平观念,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有时也可能偶尔地运用类似衡平法原则的理念,但是,英美法院适用且优先适用衡平法原则是一种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安排,而非法院偶一为之,这一点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时至今日,两大法系之间的某些区别变得日益模糊,甚至呈现出趋同的态势,但是,衡平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仍然只是英美法系的独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