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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虹 编著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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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时间:2015年07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0081019
(4)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道法》)施行,该法没有设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不难发现,名称有所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取消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体现了该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取消了“道路”二字,因《新道法》实施前,根据《办法》的规定,将交通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与非道路交通事故,对于后者,不属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范畴,可出具事故成因分析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够被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争论
所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在现实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它包括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法律上的可诉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对此有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的情形。事实上的可诉性是指所诉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的或最终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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