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国家司法考试一线答疑讲堂(飞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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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66
  • 字 数:490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03115
作者:段波 编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2月 
编辑推荐
精选一线考生难题,荟萃各路名家解答!您已经遇到的问题,本书为您答疑解惑;您没有想到的问题,本书为您启发思路! 
内容简介
本书对考生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司法考试的复习过程是一个知识认知、理解并转化为应用能力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会遇到各种障碍,或表现为看不懂法条或教材的某处表述,或表现为对含义产生误解,或表现为无法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本书收录的问题主要针对以上障碍而发,其解答也应以上障碍而作,故本书将有助于帮助广大考生有效突破学习中遇到的障碍,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本书的所有问题,都来自于我们在一线教学和辅导课堂上考生的提问。我们认为,前人遇到的问题,您也有可能不期而遇;前人走过的弯路,您也有可能重蹈覆辙。所以,拥有本书,您将获得无数前辈考生的经验教训,站在前辈的肩膀上,我们相信,您将站得更高,看的更远!
作者简介
段波,北京新起点学校答疑团队创始人与总负责人,具有多年司考辅导经验,在司考辅导领域的主要著作有:《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图表式专题详解》等。 新起点答疑团队创建于2005年,由多名法学博士、硕士组成,以其雄厚的答疑阵容,畅通、快速的答疑平台和高水平的
目  录
 第一部分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自然人与法人
 第三章 物与有价证券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五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六章 物权概述
 第七章 所有权与共有
 第八章 用益物权
 第九章 担保物权
 第十章 债的概述
 第十一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二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
 第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Q: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和催告权。无权处分中,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撤销权和催告权?
A: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和催告权是为了对应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享有的拒绝权,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达到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问的平等。而在无权处分中并不存在类似的情况。无权处分中,无权处分合同成立后为效力待定的状态,只有事后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能使合同生效,所以相对人在此并不会享有催告或是撤销的权利。这是立法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的表现。当然,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则善意相对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会取得物品的所有权,这是立法为了促进物的流通而牺牲物权的归属稳定性的一种表现,这时善意相对人已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也就无所谓撤销权或是催告权了。
  考点 撤销权、催告权
  2.Q:甲因疏于注意,将原已灭失的名画出售给不知情的邻居乙,商定待乙到家中取画时签订合同。但甲回家后发现画已灭失。对此,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A:甲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主要有:①恶意磋商,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订约欺诈,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侵犯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反及时通知的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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