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适用指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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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68
  • 字 数:174000
  • 印刷时间:2006年04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2261532
作者:《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6年04月 
编辑推荐
条文主旨·适用指南·关联精选,相关规定,实用附录。 
内容简介
为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其他公民更为方便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读者的建议和市场的需要,我们对婚姻、担保等十余个重要司法解释文件进行分册编写了《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丛书》第一辑,共10本。为方便起见,我们将书中主体司法解释名称的关键肇事定为书名一部分。
本书是丛书之一,主要内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中以重要司法解释的条文为序,逐条概括[条文主旨],方便读者快速了解司法解释条文基本内容;并以[适用指南]形式对应用该司法解释条文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给与诠释;将与该司法解释重点条文关联紧密的法律、法规、其他司法解释作为[关联精选]内容,穿插在该条文后;同时标注其他相关法条参见,方便读者查找。
目  录
一、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被告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第二条 被告补充证据
   第三条 诉讼中禁止被告自行收集证据
   第四条 原告举证
   第五条 原告在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六条 原告的举证权利
   第七条 原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第八条 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举证事项
   第九条 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事项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条 书证的要求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一、司法解释适用
第十五条 被告提供现场笔录的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指南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或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必须由法定的制作主体制作。制作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不能由其他人员完成。第二,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现场笔录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既不能是事先提前做好的,也不能是事后补作的。第三,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必须将制作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现场的其他情况无一遗漏的载明。第四,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程序。必须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有关证人签名或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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