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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晔,杨大楷,汪若君 著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9月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09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4221973
规范分级产品杠杆设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遵循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运作期间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除此之外,严禁通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利益输送。
统一人员管理,建立激励约束及问责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对人员和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不得采用承包制对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对外承揽业务。此外还提出应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项目终身负责制。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出台。2014年1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对公募、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的主要环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涉及外包机构的备案要求、外包机构应具备的基本资质、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不因外包而免除等五个方面内容,并指出基金业务外包机构将实行备案制管理。《指引》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指引》规定,外包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应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进行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机构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但与此同时,基金业协会为外包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这意味着,基金外包中最要紧的“风险防范”环节并没有因为《指引》出台而得到明确答案。《指引》只是规定:“由于基金外包业务活动发展初期可能存在着部分未预知的风险,或部分出于鼓励外包发展的原因、先期没有设置更加严格监管措施但暴露出的风险,为方便基金业协会及时掌握情况,外包机构应在每季度、年度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运营情况报告。”这也意味着基金业协会对基金业务外包活动实施事后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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