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业法精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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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70
  • 字 数:272000
  • 印刷时间:2007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2265721
  • 丛书名:企业法律实务书系
作者:姚海放 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内容简介
退伙需要经过哪些必要的程序?合伙企业法还承认口头合伙协议吗?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适用范围如何?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类型相比具有哪些优势?本次的法律修改规定了哪些有限合伙制度的内容?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的条件及程序如何?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的人数上限是否做了规定?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的意义何在?本书对这些法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案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以帮助读者能够更好的了解新合伙企业法,对新合伙企业法能够合理的运用。
作者简介
姚海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长期担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曾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并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研究工作。
目  录
难解问题速查
企业法的自由与秩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合伙企业定义及调整范围】
第三条 【普通合伙人资格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合伙协议订立】
第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纳税】
第七条 【经营活动原则】
第八条 【合法财产与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九条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第十条 【合伙企业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成立时间】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二、此次法律修改在哪些制度上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新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首先,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本身就是对债权人的最大保护。唯有例外,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在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债务的情形下,允许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该项规定可能造成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情形,但立法综合考虑合伙人与债权人利益,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设计了以下制度:
第一,立法限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领域,将其局限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范围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存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
第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需要进行专门登记,在其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通过风险转移、分散承担等多种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有限合伙中,本法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于债权人保护不利,但立法也从以下几方面采取了平衡措施:
第一,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具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
第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且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四,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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