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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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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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09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6212592
作者:于占海,李世武 编著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9月 
内容简介
  当前,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加快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保、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工作步伐,让民众能更公平、更实在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让农民尽快富起来;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用一套政策组合拳,确保在既定时间节点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等等。“法治民生系列丛书”,旨在帮助广大读者在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中,能够实际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保护好实现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丛书之一《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梳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指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标准化生产、运作规范化,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共赢,也是相关部门人员的行业参考工具书。
目  录
第一编基础知识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什么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及社团组织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开展信用合作?

第二编登记注册
如何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包括哪些事项?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就已经设立的合作社,还需要登记吗?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解散?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合作社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一是合作社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要终止合作社法人主体资格;二是合作社解散不等于合作社消灭,只有合作社登记机关的注销行为才直接导致合作社消灭;三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并保障成员与债权人的权益,除合作社因合并与分立而解散外,其余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才能消灭合作社。
  依据解散是否属于合作社自身的意思表示,可将合作社解散分为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类,它们各自的解散原因及解散的法律效果如下:
  1.自愿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合作社依据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属于合作社自己的意思表示,与外在因素无关,取决于合作社成员的意志。自愿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通常指合作社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成员大会未形成继续存在决议而解散。一般来说,解散事由是合作社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合作社的设立大会在制定合作社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合作社的各种解散事由,如合作社的存续期间、完成特定业务活动等。如果在合作社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散合作社。如果此时不想解散,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办法,使合作社继续存续,但这种情况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它有权对合作社的解散事项作出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不受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约束,可以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前,根据成员的意愿决议解散合作社。合作社作为成员自愿、自治的组织,可按成员大会决议而解散。由于合作社解散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需要慎重对待,因此,合作社解散需要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3)成员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最低法定成员人数的限制,合作社在运行中,如果成员人数少于最低法定人数,那么,合作社就丧失了存在的法定要件,当然应当解散。
  (4)合作社合并。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合作社应当解散;在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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