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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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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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06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61045
作者:孙才涛 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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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重点法条解读并附录全部女性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多种形式,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透彻的解答,为广大女性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与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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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女性法律维权手册》是一本致力于面向广大女性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教育的书籍。全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编通过具体的贴近生活的案例将法律问题融入其中,展现给读者,使读者能够在生动案例中掌握自己所需的法律知识;第二编通过对社会热点案件以及经典判例的分析和解读,让读者能够熟悉女性法律维权的司法过程,提高应对现实生活中侵权事件的能力;第三编收录了女性维权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法律文书范本以及全国主要的女性维权热线电话。本书从社会实际出发,语言浅显易懂,且整理了大量案例以及相关法律分析,对于普法宣传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面向广大女性读者,为其解答和分析了在离婚、就业、遭受性侵等多种情况下的法律维权途径和方法,有利于提高广大女性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刘知函,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代理国内外商标申请、异议、驳回复审、争议、行政确权和侵权诉讼等案件,是国内能够提供商标代理、商标诉讼、版权登记、版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全方位、高水准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专注于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多次参加恒大冰泉、稻香村、嘉宝莉、金丝肉松、滴滴打车、汉武大帝、“VEP”、德海制药专利恢复等等国内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显冬教授共同主编《生活必备法律丛书》,与他人合著《旅游维权实务与风险防范(写给游客一方)》、《影视法律规范与操作实务》等等多部法律图书。多次接受《法制晚报》、《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就法律专业问题进行的采访与报道。

孙才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衡水武邑人民法院法官。

目  录
第一篇 以案说法
第一章 如何维护女性财产权益?3
1哪些婚产是我的?3
2女方因婚姻受赠财产的归属?15
3女方婚前财产永远是自己的吗?17
4妇女的财产权受到侵犯,如何维权?18
5丈夫给“第三者”的补偿费,妻子能否要回来?29
6离婚财产如何分割?31
7丈夫抢劫妻子也是犯罪吗?51
8凭借“婚前财产公证”能否让前夫搬出房屋?55
9离婚债务由谁承担?59
10丈夫去世后,妻子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64
11丈夫借钱资助自己的前女友,能否让他用“自己的钱”还债?65
12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据哪些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67
前  言
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还是要细化为维护公民应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党和国家历来对保护妇女权益高度重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最高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总原则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也专门对妇女维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妇女在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一方面说明了目前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也使我们看到妇女在自身维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欠缺。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女性的维权意识显得至关重要。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1哪些婚产是我的?
小王和小兰是夫妻,婚后双方开了一家门面店,生意不错,两年之后,夫妻两人决定扩大规模,于是想把自己的这家门面店卖出去,另外购买另一间更大的门面店。经过反复的协商,最终小兰和小李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小李一次性支付全部的费用,小兰将门面店的产权证过户给小李。之后,小兰擅自用卖门面店的钱做首付,购买了另外一间更大的门面生产经营,小李则用自己买来的门面经营。一年后。小王见到原门面店所在位置的地价大幅上涨,后悔当初自己对于卖门面的事情不置可否,于是找到小李,认为门面是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未经过自己的同意因此是无效的,提出归还门面并增加适当的利息将门面收回。小李认为门店已经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且当初小王对小兰与自己订立协议没有异议,因此不同意退还门面。
本事例中,法律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但是小王本人在小兰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小李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对于小兰与小李签订购房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小李搬进门面经营等,小王都没有提出过异议,而是看着门面现在的行情上涨了就想收回门面,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小李不用将门面还给小王。
同时,本事例中小王认为“以前的门面是夫妻共同财产,小兰未经自己同意出卖门面的行为无效”,坚持要回自己的门面房的理由能否成立呢?这里涉及夫妻财产的归属以及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践中,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与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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