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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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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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61298
作者:韩艳,唐长国 主编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以民事案件诉讼流程为主线构建民事诉讼基础知识,为学生从事和参与民事诉讼实践奠定了良好的理论知识基础。其内容包括【学习单元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学习单元二】管辖法院与诉讼费用、【学习单元三】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学习单元四】民事诉讼证据、【学习单元五】第一审程序、【学习单元六】第二审程序、【学习单元七】审判监督程序、【学习单元八】其他程序、【学习单元九】民事执行程序、【学习单元十】诉讼保障措施这10个学习单元。同时,在各学习单元之后附有案例思考及其分析要求和分析思路,通过案例分析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相应的诉讼技能和能力,并在精练的基础上获取举一反三和触类旁通的能力。
目  录
学习单元一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四节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五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裁定管辖
第四节 管辖权异议与管辖恒定
第五节 诉讼费用类型
第六节 诉讼费用的交纳与承担
第一节 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最先到达地是指车辆、船舶最先到达的车站、港口;最先降落地指第一次降落的机场或其他地点,或者坠毁的地点。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发生碰撞、触礁、触岸、失火、爆炸、沉没等造成的损害事故。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海损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上述四个地点的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法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审判,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及船舶上的人员、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活动完成后,救助人有权根据救助的事实和效果要求被救助方支付救助费用。双方可能因此出现纠纷引起诉讼,实施救助行为地点的法院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以及所载的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因共同海损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应当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理算,并由受益各方分摊。如受益方对共同海损的构成与否及分担比例等问题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上述三个地方的法院管辖。我国在北京设有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
  三、专属管辖
  对有些案件法律明文规定了管辖法院,从而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我们称之为“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凡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无权以协议或约定的方式变更管辖法院,从而排除了协议管辖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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