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指导案例与规则:提炼 运用 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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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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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09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95353
作者:刘树德,喻海松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内容简介
本书由100个刑事案例构成,涉及指导案例制度、刑法总则和分则三个篇章,每个案例由【案情】、【问题】和【解析】三个部分组成。
本书的*特色在于每一案例提炼出一条审判规则,具有较高的指导价值和审判示范意义,这同我国即将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十分契合。
作者简介
刘树德.又名邵新、辛劭。男,1970年10月生,湖南省新邵县人。1990~200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1年9月~2003年6月进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2000年7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工作,2004年1月~2005年6
目  录
案例指导规则·制度篇
 一、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的互动——最高人民法院承负法制统一宪法职能的视角
 二、案例指导制度建构的具体问题
 三、案例(判例)指导在域外——来自德国的报告
案例指导规则·总则篇
 【案例1】龚学飞非法经营案
 【规则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只宜由一定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使用;“构成犯罪的”可从两个侧面来作出理解:一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犯罪”(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察),即非刑事法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条款所规定的所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需要刑罚惩治的程度;二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犯罪”(从刑事违法性角度考察),即非刑事法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条款所规定的部分行为(与刑法罪状吻合的)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需要刑罚惩治的程度。但是,只有后种意义上的“犯罪”理解,才能真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定罪处刑,前种意义上的“犯罪”理解,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非刑事法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所在条款所规定的与刑法罪状不吻合的部分行为而言不具有刑罚后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规范(罪与刑的统一),至多具有宣示功能。
 【案例2】何肃黄、杨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规则2】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地域管辖,原则上也应遵循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但基于通过计算机实施犯罪的自身特点,确定地域管辖也应区别对待。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案例指导规则·制度篇
  一、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的互动——最高人民法院承负法制统一宪法职能的视角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在宪法中的确立,如何使得法治目标、精神、内在要求落实在切实行动之中的问题,理论界开始了多维度、多层次的思考。在此,拟从最高人民法院承负法制统一宪法职能的视角,就如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互动机制谈些粗见。
 一、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
  世界各国实际发挥行使最高法院职能和作用的机构或名称有别,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日本最高法院、印度最高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等等,但总体上作为一个国家制度体系中居于司法体系最高位阶的法院,均具有两种基本功能,即政治性功能和司法性功能。各国最高法院的政治性功能存在明显差别。例如,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宪政设计中,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一般保持一种双向的制约关系,即审判机关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同时,通过宪法赋予的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从而形成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双向制约关系。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而是必须贯彻执行,因此,我国全国人大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是一种单向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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