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与准则(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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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473
  • 字 数:290000
  • 印刷时间:2006年03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2261341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执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5年12月19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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