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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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0年10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11349122
  • 丛书名: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双语课程规划教材
作者:王秉乾,纪恩 编著出版社: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时间:2010年10月 
内容简介
《国际商事仲裁》(英文版)是为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专门人才而编写的法学双语教材。在广泛收集资料、重视国外学者相关论述的基础上,本教材采用了英文为主、中文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叙述。本教材共分为十章,内容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简介、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准据法、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临时措施、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涉及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做到了语言地道、论述清晰、重点突出、难度适当,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本教材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不仅做到知识上的覆盖,更强调若干实务问题,做到了背景、知识、理论与案例的有机统一。
目  录
Chapter 1 Introduction
1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brief
1.1 The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1.2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1.3 A histor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 Merits and demerit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1 Merit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2 Demerits-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3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3.1 The agreement to arbitrate
3.2 The choice of arbitrators
3.3 The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3.4 The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4 The kind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渊源
  (1)国际公约。早在20世纪初,国际联盟就在日内瓦主持制定了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前者规定缔约国应当承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后者则规定了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仲裁庭根据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但由于参加的国家有限,这两项国际公约的作用是有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主持制定了1958年《纽约公约》。它主要规定缔约国应当承认当事人之问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承认与执行据此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该公约特别规定了缔约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况,除此之外,所有的外国仲裁裁决均应得到缔约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目前,该公约已成为世界上适用最普遍的国际公约之一。另一比较有影响的国际公约是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并于1965年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该中心旨在为解决一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国际公约,如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由美洲国家组织主持制定的《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等。这些地区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的缔约国,一般同时也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2)其他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国际文件。除了上述公约,还要重点指出的是联合国贸法会在1966年成立后,立即着手起草调整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文件,其中包括1976年《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1980年《联合国贸法会调解规则》和1985年《示范法》。目前,《示范法》已经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采纳为各自国家的仲裁法。示范法一般指由国际组织或有关专家制定,供各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协调和统一其有关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已经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3)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各国制定的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法律一也是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渊源。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示范法》和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法领域,各国的国内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接近、协调和统一。我国的《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一致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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