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思维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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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17
  • 字 数:228000
  • 印刷时间:2007年04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2268302
作者:李安 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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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是一个法律问题,而裁判过程是一种心理过程,刑事裁判思维一方面要迎合刑事裁判的应然要求,另一方面又要遵循人类思维的实然规律。即在观察、分析和解决刑事案件时所进行的思维既要依照法律逻辑又要遵循心理科学规律。所以,对刑事裁判思维模式的研究应当在刑事法学与心理学的双重视野中进行,本文以法学与心理学的双重视角来探讨了刑事裁判的思维。 
内容简介
刑事裁判是一个法律问题,而裁判过程是一种心理过程,所以刑事裁判的运行涉及心理学与法学两个领域,是法律心理学研究的合适议题。本文正是以法学与心理学的双重视角来探讨这一问题。在心理学的视野中,刑事裁判思维仅仅是法官处理刑事案件的一个心理加工通道而已,案件事实与法律从人口处进去,经过思维通道的加工,最后输出裁决。所以,研究刑事裁判的关键就是要研究“加工通道”,并考察“事实”与“规范”在加工通道中是否能够保持原貌。
  从法律的视野看,法官裁判的任务就是作出裁决,并且保证裁决具有正当性与可预期(客观)性。作出裁决的过程在心理学家看来就是法官“发现” 一个案件答案的过程,发现答案的过程如同科学研究中提出假设的过程,在科学研究中要想让假设成立必须经过验证,同理,要想保证案件的“答案” *必须经过检测。依据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检测进程就能指引法官尝试性地搜索法律结论,法官正是通过这一回馈性的检测来确定*的答案,并使这一答案具有客观性。一般认为,裁判的正当性需要经过专门的法律论证才能得以完成,所以,此处的检测不同于法律论证。因此,实际的刑事裁判过程是先有“发现”,再对发现进行“检测”,最后对检测的结果进行“证成 ”。也就是说,法官的裁决、裁决的客观性与裁决的正当性存在三个相应的心理机制:发现、检测与证成。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将发现与检测视为问题解决的两个元素,本文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也将发现与检测组合在一起称为问题解决。
作者简介
李安,男,1974年生,浙江台州人,法学博士,现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学术兴趣:法律心理学、刑事法学、1997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并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得心理学硕士学位;2003年考入中国政法大
目  录
引 言
  一、问题的框定:裁判思维是什么——打不开的暗箱?
  二、本研究试图解决的问题
第一章 刑事裁判思维的任务与功能
 第一节 刑事裁判思维的任务
  一、为案件提供答案
  二、为案件提供正当的答案
  三、客观地为案件提供正当答案
 第二节 刑事裁判思维的功能
  一、法律推理与裁判结论的正当化
  二、裁判思维与裁判结论的客观性
  三、刑事裁判思维的问题解决功能
第二章 以问题解决为基础的裁判思维
 第一节 法律问题解决的认识论基础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刑事裁判思维的任务与功能
“思维”一词,在英语中为thinking,它来源于拉丁语tongere。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思维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沉思”(contemplation)和“审慎”(deliberation)。前一种思维可以使人获得对事物的认识,后一种思维可以使人类做出正确的决策,前一种思维体现了人类的理论理性,后一种思维体现了人类的实践理性。刑事裁判思维总是由这两种理性同时发生作用的。思维方法是不断地尝试和训练过程,是技巧,是手段。当思维方法被稳固或沉淀成一套概念、语词时,方法问题便成为思维模式,甚至思维传统等,所以思维模式含有固定思维方法之意,又由于具有固定性,故往往存在一定的结构或模型。
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并作出决定的活动。为案件作出决定或为纠纷(争议)提供解决方案是法官的核心任务。依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裁判的结果包括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有罪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为被告人有罪时所作出的判决。有罪判决又可以分为科刑判决与免刑判决。科刑判决是确认被告人有罪,决定给予适当刑事处罚的判决;免刑判决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免除对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判决。无罪判决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包括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等;二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即作出证据不足被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以,在刑事裁判中法官的任务:既有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判断(包括证据不足的概率判断);也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定罪判断(法律判断);还有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科刑及科何种刑的量刑判断(价值或法律的判断)。
现代法理学研究认为,法官必须经过一定的思维运作才能为案件求得“正解”,法官的裁判思维是实现司法正义与维护法律秩序功能的基本要求。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应根据法律的既有规则,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运用既定程序,给争议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结论。在13常生活中,如果人们认为法官处理争议个案的结论正确或能够接受,往往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官能够以其娴熟的法律性思维对争议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由此可见,裁判过程首先是一个给案件提供答案的过程。一般认为,法官在提供案件答案的同时,还必须论证案件的答案是正确(当)的。所以,刑事裁判的思维模式是指法官为案件求得“正解”的固定化的思考方法与技巧以及证成这一正解的论证说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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