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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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81
  • 字 数:220000
  • 印刷时间:2005年03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1824578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时间:2005年03月 
编辑推荐
·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规定;
  ·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体现主体法的修改情况。
  ·逐条归纳条旨,方便查阅。 
内容简介
为满足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需要,而编辑本丛书;
  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主体法采用宋体五号字,关联规范采用楷体小五号字,以区别于主体法条文;
  丛书逐条归纳条旨,并以特殊标识予以标示,突出条文主旨;
  丛书或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努力体现主体法最近修改的情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主管部门】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十四条
  《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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