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常用法规小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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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72
  • 字 数:341000
  • 印刷时间:2007年09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01036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09月 
内容简介
本书专门收录了与保险纠纷解决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大量行政规章、批复、通知、复函、意见等文件,主要是有关保险纠纷中当事双方的争议点,如关于保险条款中“欧斗”等概念的理解,对一切险中“提货不着”险条款的解释,对保险法中“自杀”含义和“明确说明”等的理解,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暴雨的认定,等等。
目  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行政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保险合同及相关内容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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