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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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2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07年08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00855
作者:詹昊 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08月 
内容简介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市场亦随之日益扩展,相关的经济、法律、社会问题也越业越多。如何加强对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书从经济法的视角去剖析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问题,视角较为独特。此外,本书较好地解决了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脱节的问题,抓住了保险市场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和局部领域的市场失衡现象,运用经济法理论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本书内容新颖,视觉独特,分析透彻,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作者简介
詹昊,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2年作为广东省执业律师参加商务部、司法部承办“中国——一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第四期公派留学项目代表团,赴英、德、丹、比、西、法等国学习欧盟商法,并在比利时律师
目  录
导论
一、写作背景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重要作用
(二)保险市场中的无序与失灵现象
(三)规制现状亟须改进
(四)传统规制理论不敷使用
二、问题的提出
三、研究方法
(一)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
(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
(三)结构主义的分析方法
四、范畴界定
五、保险市场规制概要
(一)保险市场规制主体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导论:
  二、问题的提出
问题之一:经济法理论与保险市场规制之间是否存在天然的契合之处?
保险法属于商法的一支(或说民商法的一支)似乎少有人置疑。即使在经济法学界当下存在着“范围泛化”的时弊之际,也没有多少“攻城掠地”的经济法学者急于将保险法纳入经济法的框架之下。不仅如此,尚有经济法学者反省了“经济法学界贪大求全”的功利心态之后,称:“经济法学界需要冷静,应充分尊重民法特别是商法传统的调整领域;公司、保险、票据、破产等应归入商法的调整范围,而不应并入经济法,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
也有民法学者在研究了保险法之后,虽存有疑惑,但仍认为保险法不应脱离民商法的领域。“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公法,保险契约法和保险特别法为私法。但从公法的视角视之,由于保险业法包含极多的公司制度的规则,故保险业法之‘公’的性质并不纯粹;至于社会保险法,实乃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故其在公法体系中亦难以寻觅到一种独立的存在空间。”“再观以保险契约法为核心的保险私法,虽其‘私’的性质无可争议地确定,且民法在其固有的契约法制度中,始终为之保留着特别的位置。但不同于民法上的其他有名契约,保险契约的形象总是显得特别,犹如一大群黑发黑眼孩子中的混血儿,虽非金发碧眼,但头发总显偏黄,眼珠总显偏蓝,无论怎么看,总是有些与众不同。于是,甚至连着力倡导平等博爱的民法,对于众多契约弟兄中的保险契约,似乎也无法施以完全等同的关怀。”探求之下,民法学者仍旧对于保险法的异样难以释怀:“作为‘正统’的民法学者,我当然不喜欢保险法。至少在观察保险契约法的一些奇怪的规则时,民法的严密的逻辑演绎被破坏或者扭曲的感觉无法带给我任何愉快。但也滋生一种好奇:为什么保险契约法的某些规则会脱离民法的契约理论而自成一体?为什么大陆法系民法固有的思维方式在保险契约法中常会碰壁?究竟是保险私法理论因为缺乏民法的思想支持而显得苍白而凌乱,还是这种理论正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脱离民法的某些思想钳制而显得独特而活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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