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民事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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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150
  • 字 数:538000
  • 印刷时间:2006年0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1826510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编写组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时间:2006年02月 
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丛书分为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四大部分,各部分又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分为几大分卷。具体分类标准是:民事、商事和行政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和行政案件案由划分;刑事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体系划分。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的案例中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汇编而成。这些案例或反映了某一类案件的共性,或提炼了司法实践的疑难点,或填补了某项法律空白。选案范围以指导司法实践为目标,不受法院级别的限制,法官、检察官、律师可参照办案,教学研究也可参考使用。
目  录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劳动合同无效纠纷
 劳动合同违约纠纷
 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雇佣关系纠纷
 劳动合同终止与续订纠纷
 其他
第二部分 其他劳动纠纷
 劳动报酬、福利纠纷
 离职、退休纠纷
 除名、辞退纠纷
 劳动仲裁
 其他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1.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桐庐县支行因其缺一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
  焦点问题:
因招工录用条件不明产生纠纷的,如何解释招工条件所应表现出的内涵?
  裁判要旨: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时,应遵循追求实质目的的方法和具体情况具体判断的原则。对于具有正常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正常工作的,即应视为符合录用条件。
  【案情】
  原告:李林珍。
  被告:中国银行桐庐县支行。
  1987年3月,原告因摔伤被摘除右肾。1993年8月初,原告得知被告招工即报了名。8月16日,原告经被告目测合格。8月20日,由被告组织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为“健康”。体检时原告未向医生说明自己右肾被摘除,医院也没有检查出来。8月23日,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的培训。8月28日,被告分配原告到其所属的横村办事处从事实习会计工作。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五年(自1993年9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工种为业务;实行六个月试用期;合同期间,有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情况的,被告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该合同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桐庐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科鉴证生效。12月中旬,被告知悉原告右肾摘除,派员带原
告到医院做B超检查属实。1994年2月24日,被告以原告右肾摘除,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制定的。《招工、招干、调入人员及新职工转正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身体方面的录用条件为由,作出桐中银(1994)第8号关于解除李林珍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于同年8月11日向桐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经对该案审理后,于同年12月6日作出桐劳仲案字(1994.)第Ol号仲裁裁决书,维持被告对李林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林珍对裁决不服,于同年12月21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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