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现代法治社会,教育的发展应以民主、法治为导向。近年以来,高等学校的法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的讨论。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法学研究的薄弱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引起人们的思考。
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高等学校成为改革的重心,因此明晰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确定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对于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规范高等学校的权力至关重要。
本书大体分为五部分,共九章: 第一部分是第一章“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本章将高等教育置于公共服务的背景之下。按照公共服务的传统分类——行政性公共服务和工商性公共服务对于高等学校履行不同的职能时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本章首先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法律定位的偏差出发,通过介绍关、日、德、法四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规定,建议重新界定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作为国家设立以从事国家学历教育服务为主要职能的组织,无论从设立者、行使的职能、服务的利益目标都带有鲜明的公法特点。笔者认为,解决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可以借鉴法国的公务法人理论确定我国高等学校的公法地位。
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高等学校成为改革的重心,因此明晰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确定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对于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规范高等学校的权力至关重要。
本书大体分为五部分,共九章: 第一部分是第一章“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本章将高等教育置于公共服务的背景之下。按照公共服务的传统分类——行政性公共服务和工商性公共服务对于高等学校履行不同的职能时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本章首先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法律定位的偏差出发,通过介绍关、日、德、法四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规定,建议重新界定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作为国家设立以从事国家学历教育服务为主要职能的组织,无论从设立者、行使的职能、服务的利益目标都带有鲜明的公法特点。笔者认为,解决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可以借鉴法国的公务法人理论确定我国高等学校的公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