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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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7年06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00046
作者:王敬波 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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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教育、民主、法治的关系研究为出发点,对高等学校的法治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详细阐述了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确定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对于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规范高等学校的权力等等。本书是200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的*终成果。  
内容简介
现代法治社会,教育的发展应以民主、法治为导向。近年以来,高等学校的法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的讨论。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法学研究的薄弱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引起人们的思考。
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高等学校成为改革的重心,因此明晰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确定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对于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规范高等学校的权力至关重要。
本书大体分为五部分,共九章: 第一部分是第一章“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本章将高等教育置于公共服务的背景之下。按照公共服务的传统分类——行政性公共服务和工商性公共服务对于高等学校履行不同的职能时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本章首先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法律定位的偏差出发,通过介绍关、日、德、法四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规定,建议重新界定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作为国家设立以从事国家学历教育服务为主要职能的组织,无论从设立者、行使的职能、服务的利益目标都带有鲜明的公法特点。笔者认为,解决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可以借鉴法国的公务法人理论确定我国高等学校的公法地位。
作者简介
王敬波,女,辽宁本溪人,199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10月毕业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获第三阶段大学文凭;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基地副教授,硕士研究
目  录
内容提要
第一章 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教育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第二章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演进
 第二节 境外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第三节 我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第三章 我国公立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改革研究
 第一节 我国现行公立高校的管理体制及其弊端
 第二节 境外公立大学内部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第三节 重构我国公立高校治理模式的路径分析
第四章 高校规章 制定权及其规制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教育的法律界定
  一、现代社会中高等教育的一般属性:社会公益性和个
  人权利性的结合
 近代意义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学(university),始于12世纪的欧洲,当时的波伦那、萨莱诺、巴黎三所大学被称为“大学之母”,开创了平民高等教育的先河。19世纪中叶以降,在工业革命的强大冲击下,出现了以德国洪堡大学和柏林大学为典型的现代意义的高等学校。及至20世纪,各国的高等教育逐渐进入完善阶段,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开始从精英教育逐渐转变为大众教育,美、法、德、日等国家相继形成了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许多国家以宪法规定受教育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以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育法进一步具体规定国家为高等教育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西方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高等教育、注重以法律手段保障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主要因为高等教育并非仅仅关涉个人权利、属于个人事务;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加以分析,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高等教育既是公民提高个人智识与能力,促进自我发展的途径,也是推动社会发展,实现国家富强的前提。高等教育的双重属性——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是个人获得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公民科学素质的提高,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亦具有普遍促进作用。
正是因为高等教育具有双重属性,为了保障高等教育的实施和扩展高等教育的范围,世界许多国家以法律规定国家负有提供高等教育的职责。例如法国人在十九世纪初就开始把高等教育提升为国家政治问题,拿破仑曾说:“就政治问题之各方面而论,教育殆均为其最重要之基础;因除非人民受有良好教育,与彼此有共同了解之诸种重要原则,国家殆无善治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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