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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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10000
  • 印刷时间:2006年02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1827586
作者:本社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目  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 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依据。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当事人对电力监管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电力监管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管辖。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由所在区域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管辖。
  区域电监局负责对本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电监会实施。
  第六条 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电监会指定管辖。
  电力监管机构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电力监管机构。受移送的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由电监会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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