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对原《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GBZ/Tl56--2002)修订而成。
本标准按照GB/T l.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T l56—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与GBZ/T l56--2002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将原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
——明确了需报告的病种为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放射性疾病;
——明确了由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在确定诊断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细化和规范了受照剂量信息的填写方法,并删除了有关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内容;
本标准按照GB/T l.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T l56—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与GBZ/T l56--2002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将原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
——明确了需报告的病种为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放射性疾病;
——明确了由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在确定诊断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细化和规范了受照剂量信息的填写方法,并删除了有关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