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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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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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08年04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1655028
作者: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編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内容简介
复议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载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各步骤的启动、衔接或者终结都需要由复议法律文书予以表示,同时,它还发挥着告知复议权利、沟通复议机关与复议各方的作用。对于复议机关来说,准确适用各法律文书是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必然要求;对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来说,准确理解各法律文书有助于维护自身复议权利,监督复议案件审理进程。本书对每一种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格式、填制要求以及使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对文书反映的制度背景进行了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深入了解海关各类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准确理解文书体现的行政复议制度精神和内涵。
目  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复议法律文书
 1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2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
 3 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5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 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7 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8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9 行政复议答复书
 10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11 行政复议告知书(一)
 12 行政复议告知书(二)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部分 复议法律文书
  1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是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后,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的要求当场制作的书面记录。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其签字确认后,申请人的口头申请即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1 制作本文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1.2 文书解读
 1.2.1 适用范围
 申请人选择以口头言语的形式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表达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愿和要求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制作本文书,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1.2.2 适用本文书为申请人提供的方便
 《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可以通过口头申请的形式,是为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体现行政效率和便民原则而采取的制度设计。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制作本文书,对申请人的口头申请进行书面确认,通过法律文书形式使立法原意在执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更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的特点,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复议申请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书摘插画
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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