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债权纠纷卷(七五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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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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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73217
作者:张永峰 主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编辑推荐

  老百姓*贴心的法律顾问,陪伴一生的法律书

  学法的*教材,维权的*武器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以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同事还能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书详细讲解了债权转让、悬赏承诺、买卖纠纷、借贷纠纷、担保纠纷、储蓄纠纷等方面的案例。

作者简介

  张永峰,男,1950年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中共党员,高级讲师。曾出版《校园侵权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公民法律百科全书(案例应用版)》。

目  录
  一、债权转让篇
  债权转让已通知 诉讼请求获支持 001
  债务转让有前提 须经债权人同意 002
  同意替人担债务 拒绝还债判违法 003
  二、悬赏承诺篇
  悬赏人拒付酬金 拾包人法庭胜诉 004
  广告承诺赔十万 法院依法判赔偿 005
  专卖店里卖假货 假一赔十应兑现 006
  三、买卖纠纷篇
  超市食品不合格 依据法律赔十倍 008
  出售假冒保健品 药店被判赔十倍 009
  过期食品仍销售 知假买假也应赔 010
  销售假酒被处罚 起诉供方获赔偿 011
  标注产地不一致 超市退货并赔偿 013
前  言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中国”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为全面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更快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让法律的春风吹遍机关单位、乡村、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军营和监所,形成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应广大读者的迫切要求,作者怀着报效祖国、服务人民和奉献社会的满腔热忱,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法治中国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案例资源,更好地为全国人民服务,精心编写了这套《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丛书》。本套丛书有三个特点: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债权转让已通知 诉讼请求获支持
  经典案例
  2003年5月12日,宣州区某镇卫生院与供货商某药材站经过结算、核对后,镇卫生院欠药材站药材款105641.47元。此前,药材站欠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十余万元。2003年12月1日,药材站为提高工作效率,与浙江某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镇卫生院享有的105641.47元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以抵偿其欠该公司的债务。当日,药材站将该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镇卫生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材站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并及时通知了镇卫生院,该转让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合法有效。
  2004年6月8日,法院判决某镇卫生院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5641.47元。
  法律解析
  债权,是指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债户所负还债的义务,有时也指所欠的债。本案中,药材站与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并及时通知了被告镇卫生院。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卫生院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0条
  债务转让有前提 须经债权人同意
  经典案例
  2001年10月初,杜某与黄甲、黄乙因办厂急需资金,共同向原告黄丙借款2万元。2003年6月14日,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该债务由杜某一人偿还,与其他二人无关。
  法槌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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